子弹家中存放 被判管制一年

  发布时间:2010-04-12 15:34:24


方城县有一职工,在知识青年下乡时将打靶剩下的子弹带回家予以存放,412日,方城县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被告人王玉管制一年。

今年51岁的被告人王玉是方城县城关镇一职工。被告人王玉在知识青年下乡时将打靶剩下的子弹带回家予以存放。200963日,方城县公安局接到举报后对王玉家进行搜查,在王玉家中柜子里搜查到子弹46发,手枪枪管、扳机、弹匣、弹簧等零件若干。经南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其中3发子弹为51式手枪弹,41发子弹认定为56式步枪弹,2发子弹为12式猎枪弹。

方城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玉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军用子弹四十余发,危害公共安全及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鉴于被告人王玉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对其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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