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南阳中院开出今年第一份“罚单”,向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说不!

  发布时间:2021-05-20 15:52:05


    “对不起!我知道错了,不该在庭审中作虚假陈述,扰乱了司法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我会尽快缴纳罚款的。”5月19日上午,在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审监庭副庭长张鹏向被处罚人龚某某宣读了(2021)豫13司惩1号决定书,因其在诉讼中故意向法庭做虚假陈述,南阳中院决定对其罚款2万元,并告知其申请复议的权利。

    龚某某当庭表示,愿意接受处罚,不申请复议,并于当天缴纳了罚款,这也是今年南阳中院作出的第一份对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予以处罚的决定书。

    基本案情:

    在龚某某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通信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再审过程中,合议庭查明龚某某在该案原审中陈述其不知王某某所打的5张借据,并称该5张借据与其所干工程无关;而在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另案向王某某追偿时,龚某某却作证称王某某所打的5张借据中有2张共计50万元系其本人应得的工程款,是其本人让王某某替自己向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其本人已收到该50万元,导致该案因出现新的事实而进入再审。

    合议庭法官一致认为,龚某某与王某某二人经常在一起干工程,且上述工程款系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直接转账至龚某某的个人银行账户,龚某某在原审中对王某某出具的借据未认真核实即予以否认,应当认定其故意向法庭作虚假陈述。如对龚某某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行为不予以处罚,将变相鼓励或放纵当事人不守诚信,进而导致对司法资源的浪费。

    处罚决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龚某某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浪费了司法资源,依法应予处罚,决定对龚某某罚款20000元。如不服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法官说法:

    南阳中院审监庭庭长王干祥指出,近年来,当事人为了得到于己有利的裁判结果,在法庭上虚假陈述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诉讼秩序。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要求诉讼参与人在民事活动中负有真实陈述的义务。法庭是神圣、庄严之地,任何人都不得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或有其他扰乱诉讼活动的行为。

    在此,提醒广大诉讼参与人,不要心存侥幸,人民法院对妨害诉讼的行为将采取“零容忍”态度,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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