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入股流转,既可以给予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又解决了中国农业分散、小规模方式与现代规模化农业技术的矛盾,是解决城乡二元制问题的良好的途径。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符合民法的传统法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入股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权能分化的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仅是一种用益物权,还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其物权权能的分离有利于其发挥财产的功能,自由处分和自由转让是财产权的固有特征和价值实现手段,农民通过自由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才能使土地资源本身的价值得到最大的发挥,可以实现效率最大化。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是现代化农业的要求。家庭分散经营的经营模式规模狭小、科技落后,而且信息落后,生产经营存在盲目性,不利于科学技术的推广和应用,阻碍了生产力发展,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等方式进行土地流转,进行土地的规模经营,能够充分利用农村劳动力和现代化的农业生产工具,提高生产效率,实现农业现代化发展。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有利于宏观经济发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无论对于承包户、土地的实际经营者,还是外出打工者,收入都会增加,而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入股流转有利于解放农村剩余劳动力,这部分剩余劳动力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动获得较稳定收入的同时,可以向城镇发展,到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有利于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逐步打破城乡二元制,加快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战略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