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颁布一周年之际,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两起典型案例

《南都晨报》报道: 以案说“典” 让审理有理更有据

发布时间:2021-05-27 10:22:30


    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王彬 陈垠君)5月28日是《民法典》颁布一周年,在《民法典》颁布一周年即将到来之际,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两起适用《民法典》审理的典型案例,并对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详细解读。

    肇事方垫付丧葬费 起诉返还被驳回

    案情:2014年12月14日,张某驾驶货车行至邓州市某路段时,将行人杨某撞伤,后杨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警方认定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在事故协商过程中,张某所在公司向杨某家属预先垫付丧葬费2万元,并由杨某家属为张某出具收条一张。邓州市人民法院判决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由其参保的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132267.90元,其中含丧葬费19402元。

    2017年3月16日,张某所在的公司及公司负责人以不当得利为由,将杨某两个儿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垫付的丧葬费2万元,被法院驳回。此后,张某所在公司多次起诉,主张返还垫付资金。

    判决:邓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杨某儿子在出具的收条中明确说明2万元是垫付的丧葬费,构成不当得利、重复受偿,应予返还。

    杨某的两个儿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人身损害赔偿中的丧葬费即属于物质赔偿,也包含精神抚慰的因素,故本案被害人杨某亲属不存在重复受偿的问题。同时,张某所在公司在刑事案件中未提出主张对已支付的2万元丧葬费在附带民事赔偿中进行扣减,应视为其基于自身法律责任所进行的民事权利处分,本案相关情形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条件。法院遂作出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张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屈云华说,本案发生在2015年,原则上应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但《最高院关于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规定》第二条同时明确,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因此合议庭在审理本案时适用了《民法典》的规定。

    信贷员代客户还款 面临索要款项难

    案情:2015年6月16日,贺某向南召县农商行申请贷款20万元,刘某、张某、朱某等为贷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贺某及担保人未及时还款,该行要求贷款经办人孟某及时督促还款,否则将承担内部管理责任。孟某在未能与借款人及担保人取得联系的情况下,无奈于2016年6月代贺某归还贷款本金20万元及最后一期利息1159元。孟某代偿贺某债务后,经多方索要,担保人张某和朱某共计归还孟某7万元,余款贺某未归还孟某。贺某认为自己不是实际用款人,而且也没有让孟某代还银行贷款,不应承担责任。孟某遂起诉贺某和刘某。

    判决:南召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应为代为归还贷款而产生的追偿权纠纷,孟某有权对其代为归还的款项进行追偿。遂作出判决:贺某、刘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归还孟某本金201159元,张某和朱某归还的7万元按照先付息后本金的原则自归还之日起予以扣除。

    一审判决后,贺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双方没有追偿的事实,孟某自愿还款是为了不受单位处罚,应自担风险。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贺某向农商行贷款,到期未偿还,由于其未能偿还会导致孟某无法完成农商行关于要求各社贷款收回率100%的规定,孟某利益可能因此受到损失,孟某代贺某向农商行履行了债务。贺某作为债务人,在孟某代为偿还后受益,未做出明确表示不接受代为偿还款项,也未退还款项,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贺某应对孟某的代为偿还行为承担责任。遂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贺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尹庆文说,本案中,孟某代为偿还的行为与债务转移类似,但缺少了通知债务人贺某的前提,但《民法典》第524条关于“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规定,具有法定债权转让的立法意图,也即第三人代偿后根据法律规定取得了债权,就可以依据债权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完全可以而且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进行处理。③3

文章出处:2021年5月27日《南都晨报》C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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