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权非法转让土地 被判徒刑罚金三万元

  发布时间:2010-04-13 14:47:15


利用职务之便,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触犯刑法的被告人林月明,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412日,被河南省新野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3200元。

被告人林月明,系新野县上港乡人。20091月份,时任上港乡岗北村六组组长的被告人林月明,在未经依法审批、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将该组位于上港乡季岗路南的一般农田,以每间3.8万元(3.5米×16米)的价格出售给本组村民作为宅基地使用,违法所得64.6万元。除向上港乡人民政府缴纳6.1万元外,余款分给该组群众。

经新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但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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