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阳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七人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至2月,王某某等七人共同到西峡县阳城镇盗掘恐龙蛋化石,于2020年2月1日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西峡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4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七人盗掘出完整的恐龙蛋化石4枚,不完整的恐龙蛋化石2枚,分别判处王某某等七人两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罚金,对恐龙蛋化石和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该判决生效后,西峡县人民检察院将线索移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南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提起本案公益诉讼。经查,七被告盗掘恐龙蛋化石的地点位于南阳恐龙蛋化石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开挖的盗洞深约100米,高约1.5米,宽约1米,破坏性极大。
裁判结果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某某等人非法盗掘恐龙蛋化石,破坏了珍贵的化石资源和周围的生态环境,盗洞也增加了恐龙蛋化石暴露和被偷盗的风险,其行为对社会公众造成了不良影响,王某某等人需要对此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判决王某某等七人按照专业公司制定的《恐龙蛋盗洞土方回填、夯实工程方案》对开挖的盗洞恢复原状并通过在西峡县恐龙蛋化石群国家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设置警示牌两幅,达到赔礼道歉、警示他人的效果。
典型意义
恐龙蛋化石形成历时漫长,且不可再生,是重要的古生物化石。南阳西峡恐龙蛋化石群是迄今为止世界上发现的数量最多的恐龙蛋化石群,被称为“世界第九大奇迹”,是南阳的地理名片。王某某等人非法盗掘恐龙蛋化石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需要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造成的损害和不良影响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本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王某某等人对盗洞恢复原状的同时,还判决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设置警示牌的方式赔礼道歉,这样既实现了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的目的,又达到了宣传文物保护、警示他人的社会效果,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该案在2021年全国两会期间,被《今日说法》栏目特别节目《公平正义新时代》报道,引发社会公众对环境资源保护的强烈反响。
二、南阳市人民检察院诉李某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8 年8月至2019年初,李某在南召县乔端镇洞街村禁猎区域,使用禁用的工具兽夹非法捕猎野生动物,其中猪獾20 余只、果子狸6 只、豪猪2 头、野兔1 只、菜花蛇1 条,并多次出售给内乡县板山乡居民张某,共获利8430 元。上述野生动物按照《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计算价值损失共25380 元。2020 年,南召县人民法院以李某构成非法狩猎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追缴非法所得8430 元。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该线索,认为李某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应当对其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在依法履行诉前程序后,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破坏责任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南阳市人民检察院与李某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李某因非法狩猎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赔偿款25380 元,按照南召县洞街村村民委员会与李某签订的《国家级(省级)公益林护林员护林协议》公益服务代替赔偿。二、在公益服务期间,李某应当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如果违反相关规定,自觉履行现金赔偿。三、李某在本协议生效十五日内,在本地市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在民事起诉状、和解协议公告期满后,没有单位和个人提出意见或建议,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遂出具民事调解书。
典型意义
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本案李某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狩猎,造成生态环境的破坏,依法应当承担破坏生态环境的民事侵权责任。破坏生态环境民事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一般为承担修复义务,但对如何履行修复义务,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本案中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结合李某已认识到错误并自愿承担责任及李某家庭条件困难和居住地在公益林附近的事实,与李某达成了以义务看护公益林代替赔偿的调解协议,创新了以劳务代偿形式履行修复义务的方式,对我市此类案件的审理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三、西峡县龙耀大鲵养殖有限公司诉中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噪音污染侵权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3年,中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四局四公司”)的三淅高速标项目部在距西峡县龙耀大鲵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耀公司”)的大鲵养殖池近距离处,进行高速桥桩基挖掘、爆破等施工作业,引起养殖的大鲵出现躁动越池、停止进食、死亡等现象。经诉讼,法院判决中铁四局四公司赔偿龙耀公司因爆破施工造成的大鲵死亡伤残的经济损失。之后,龙耀公司发现养殖的大鲵中部分种鲵仍存在性腺发育受损,影响其繁殖发育的情况,以此为由向法院提起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诉讼,要求中铁四局四公司赔偿因施工对种鲵的性腺损害造成的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对200余尾种鲵进行鉴定,该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意见认为,抽样雄性和雌性大鲵个体的性腺发育因受到持续性强刺激生理应激反应后发育滞缓,处于非正常发育状态,其受损与2013年的爆破施工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在该技术鉴定意见经充分庭审质证,鉴定人员也出庭接受询问的情况下,法院认定本案噪音污染行为事实清楚,施工方未举证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扣除18尾已经死亡不应计入损失数额的种鲵价值后,判决中铁四局四公司赔偿龙耀公司种鲵性腺发育受损造成的损失及鉴定费共计2153635元。
典型意义
大鲵是珍贵野生动物,1982年西峡县被批准成立大鲵自然保护区,西峡大鲵作为南阳特色,应予以大力保护。因考虑到该高速路段中约5公里穿越该自然保护区,河南省水产科学研究院专门作出高速公路对大鲵自然保护区环境影响的评价报告,指出施工噪音可导致一些个体行为紊乱,对性腺发育不利,妨碍其正常繁殖。
侵权责任法对环境污染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其立法目的是为了强化环境污染者的法律责任,督促其履行环保义务,控制环境污染。爆破施工时会产生强烈的噪音污染,本案中,人民法院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判决施工方承担侵权责任,保护了养殖公司合法权益,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和南阳生态特色产业发展提供法治护航。
四、方城县人民检察院诉方城县林业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方城县杨楼镇河沟村老长岭国家级公益林、四里店镇碾盘庄村尖山、三官庙村后背阴森林被大面积砍伐,总计162.89亩。方城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方城县林业局在查处时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和保护职责,致使当地生态平衡造成严重破坏,在向方城县林业局下发检察建议后,方城县林业局在法定期限内仍未全面履行职责,方城县人民检察院遂以方城县林业局为被告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方城县林业局履行对其中13.5亩林地进行查处的行政职责以及履行督促违法行为人张某某补植树木或代履行的职责。
裁判结果
方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方城县林业局在收到检察建议后,虽积极进行了调查,也进行了回复,但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未督促和监管违法行为人张某某及时补种树木835株,亦未履行代补种职责,故应当继续履行职责,使受损的植被尽快得到恢复。判决方城县林业局继续履行查处职责并督促当事人补种树木或代履行。
典型意义
行政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在履责中发现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领域中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存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情形,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后,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以具有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为被告,通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方式促使行政机关积极履职尽责。作为一项新的制度设计,行政公益诉讼以裁判的形式直接明确行政机关应尽的职责,相比于其他监督方式,更有利于生态环境的实质性保护与修复。本案作为南阳行政公益诉讼第一案,对于今后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行政审判的监督职能,保护南阳绿水青山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五、南召县东大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南召县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系列案
基本案情
南召县环境保护局通过实时在线监控数据,发现南召县东大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2019年6月30日、7月1日至7月6日、7月13日、7月16日存在氮氧化物浓度超标的排放行为。在发现上述4次超标排放后,南召县环境保护局均于次日向该公司下发《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要求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产整治,但该公司仍发生了后续的超标排放行为。南召县环境保护局经过调查取证等法定程序后,对该公司的4次超标排放行为分别作出4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处以16万元、16万元、21万元、16万元的罚款。南召县东大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对4个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行政机关做出四个行政处罚是否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及时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仍处于继续或者连续状态的,可以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在本案四个违法行为查处过程中,行政机关均于次日作出并送达《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违法行为人在收到后,并未落实责令改正的内容,又再次出现超标排放违法情形,将其认定为新的违法行为而给予行政处罚,于法有据,故四个案件均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大气污染引发的系列行政处罚案,其典型意义在于对重污染企业的在线实时数据监控使得违法排放行为无所遁形,按次计罚的处罚方式代表着环保法真正的“长出牙齿”,违法者收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通知后不予重视并整改,法律必然让其付出高昂的代价。人民法院通过准确理解和适用“一事不二罚”的原则,支持环保机关依法行政,为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力争打赢蓝天保卫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