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中院发布十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下)

发布时间:2021-06-03 09:34:49


    六、方城县金桂豫石材有限公司诉方城县自然资源局矿产资源行政许可案

    基本案情

    2014年,方城县金桂豫石材有限公司通过竞价方式取得杨楼镇饰面花岗岩的采矿权,与政府签订了采矿权出让合同并缴纳了出让价款,合同约定的采矿权期限为5年,自颁发采矿许可证之日起计算。该公司于2018年向方城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方城县自然资源局认为根据产业政策调整和河南省自然资源厅下发的规范采矿权办证通知,已不能向该公司作出5年的采矿许可,故于2019年11月向该公司颁发了3年期的采矿许可证。该公司认为许可期限与合同约定不符,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按照5年许可期颁发采矿许可。

    裁判结果

    本案经两级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方城县自然资源局享有本案矿藏的采矿许可证的颁发权。金桂豫石材有限公司通过竞价取得了杨楼镇饰面花岗岩的采矿权,足额缴纳了采矿权出让价款并签订了采矿出让合同,方城县自然资源局应按行政协议约定期限作出行政许可,故判决方城县自然资源局按照5年的许可期限对方城县金桂豫石材有限公司作出采矿许可证。

    典型意义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采矿业进行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应予支持,但必须依法进行。对采矿权的管理涉及行政协议和行政许可两种不同的管理手段,本案中,行政协议是作出行政许可的事实依据。行政机关应自觉树立诚信形象,遵守行政协议的约定,但法律同时也赋予了行政机关根据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国家政策调整主动解除、变更行政协议的权力,解除、变更行政协议应按照法定程序,退还行政相对人已缴纳的费用并合理补偿损失,以保护信赖利益。方城县自然资源局在行政协议没有被撤销、变更的情况下,直接缩短行政许可期限,所以未获得法院支持。本案对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运用多种行政管理手段促进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建设法治政府具有指导意义。

    七、被告人王某某、曾某某非法捕捞案

    基本案情

    2019年, 被告人王某某、曾某某携带渔网到丹江库区香花镇东岗村水域捕鱼,将其携带的渔网全部撒入丹江口库区,次日凌晨王某某、曾某某在库区内收网时,被民警当场查获。根据淅川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加强春季禁渔工作的通告,确定渠首一类水源区为常年禁渔区,禁渔期和禁渔区内禁止使用8公分以下网具等违法违规渔具,被告人王某某、曾某某捕鱼的水域属于禁捕区,其使用的渔网网眼为2公分。

    裁判结果

    淅川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曾某某等人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其犯罪情节相对较轻,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同时考虑到违法行为人自愿购买花鲢鱼苗,通过增殖放流的方式对环境进行修复,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分别判处王某某、曾某某罚金3000元,已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丹江口水库属于长江流域,同时是我国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水源地,担负着为多个省份供水的重任,其水质直接影响着千家万户的用水安全。鱼类有食用藻类、净化水质的重要作用,对鱼类的过度捕捞不仅会影响生物多样性,更会破坏生态平衡,影响水质安全。除本案外,淅川县人民法院还在同一时期处理了另外3起涉及丹江流域内的非法捕捞案,共涉及4案7人,放流鱼苗14万尾。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经咨询水产专家,选取本地食藻能力较强的花鲢鱼苗用于增殖放流,起到保护鱼类生长、调节净化水质的作用,是近年来最大规模的一次增殖放流行动,体现了人民法院践行生态修复理念,确保一渠清水永续北送的主动担当。

    八、被告人孙某某、许某某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孙某某、许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办理工商登记、未向环境行政执法机关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租赁厂房,拆解废旧铅酸电瓶,提取电瓶内的铅板炼成铅非法锭牟利。在拆解的过程中,孙某某、许某某将电瓶内的酸性液体直接倒入事先挖好的土坑内。案发后,经南召县环境保护局鉴定,该厂废铅蓄电池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铅板、废铅膏和酸液均属于危险废物。经南阳市环境监测站对许某某、孙某某租用厂房内渗坑水进行监测分析,该块废水PH值小于1、总酸度为731mg/L,显示为酸性,坑内土壤受到严重污染。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许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含铅危险废物,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决被告人孙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被告人许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对非法熔炼的26块铅锭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本案系随意倾倒拆解蓄电池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物质引发的环境污染案。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主动修复因犯罪行为导致的土壤污染,人民法院给当地环保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督促其对修复情况进行检测,确保环境修复到位。随着绿色清洁能源的普及应用,各种废旧电池愈来愈多,对其无害化处理显得尤为重要,人民法院惩处此类犯罪行为,并及时督促修复被污染的土壤,践行“谁污染谁担责,谁破坏谁修复”的责任承担方式,对危险固体废物处理行业具有警示教育意义。

    九、被告人吴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份,被告人吴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为挖山平整场地栽种果树,擅自组织挖掘机、铲车等大型机械,在内乡县夏馆村村、组集体林坡处挖山修路、平整场地,致使大量林木、林地遭到破坏。经西峡县林业勘察设计队对该现场进行勘验,吴某某毁坏林木株数为2098株,占用林地面积19143平方米,其中1000平方米地类为乔木林地,林种为一般用材林,18143平方米地类为乔木林地,林种为防护林。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毁坏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为非法占用农用地而毁坏防护林引发的刑事案件。防护林对于涵养水源、保持水土、净化大气、维护生物多样性等维护生态平衡方面以及减少自然灾害方面都有重要作用。本案中,吴某某为获取土地种植果树,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擅自毁坏防护林,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其进行惩处,充分发挥了刑事手段的震慑和教育警示作用,对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生态观念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十、被告人岳某某等5人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南阳市金鑫矿业有限责任依法取得位于淅川县毛堂乡毛堂村大华山金矿的采矿权,但未进行开采。2019年6月,被告人岳某某、刘某某等人在未经南阳市金鑫矿业有限公司知悉,未办理采矿许可证,也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办理环保手续的情况下,即购置设备、材料擅自开采黄金。其采金的流程为:在金矿堆积的矿渣上面倒入金蝉选矿剂和片状氢氧化钠,用水泵抽水对矿渣进行喷淋,喷淋后水自然渗透至矿洞的低洼处,再用水泵将低洼处的水抽到活性炭桶内提取黄金。采金过程中定期向矿渣上添加金蝉选矿剂,并根据渗入低洼处水的PH值添加片状氢氧化钠。2019年9月7日,淅川县环境保护局对该开采黄金点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岳某某等人通过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后案发。

    裁判结果

    本案经淅川县人民法院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岳某某、刘某某等人违反法律规定,在采矿过程中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通过渗井、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处置有毒物质,致使含氰废水直接渗入土壤、地表水,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一年三个月、二年不等,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没收作案工具。

    典型意义

    本案系使用有毒物质采矿引发的污染环境刑事案件。被告人为牟取不法利益用,采用在矿渣上面倒入金蝉选矿剂和片状氢氧化钠,在用大量水喷淋的作业方法,由于选矿剂中含有剧毒氰化物,氢氧化钠具有强烈腐蚀性,随着大量喷淋的作业方法,致使有毒物质随着水流不断渗入周围地下,由于水的流动性,导致其污染面积大,而土壤中的有害成分会长期存在,导致其危害时间久。本案的环境污染直接影响着人民群众的用水安全权和生存权,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的惩治和教育功能,采取对环境资源犯罪零容忍的态度,严惩犯罪份子,对潜在的污染者进行了有力的震慑,教育广大人民群众保护环境,守护绿色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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