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南都晨报》报道: 筑牢司法屏障 守护绿水青山

发布时间:2021-06-03 16:46:55


    本报讯(记者 张天一)6月2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据统计,2020年以来,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1703件,审结1682件,其中,刑事案件920件,行政诉讼案件376件,非诉执行案件225件;审结民事案件117件、公益诉讼44件。

    盗掘恐龙蛋化石

    2020年1月至2月,王某等7人共同到西峡县阳城镇盗掘恐龙蛋化石,被公安机关抓获。西峡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4日依法作出刑事判决,认定王某等7人盗掘完整恐龙蛋化石4枚、不完整恐龙蛋化石2枚,分别判处王某等7人2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罚金,对恐龙蛋化石和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该判决生效后,西峡县人民检察院将相关线索移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南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提起公益诉讼。经查,王某等7人盗掘恐龙蛋化石的地点位于南阳恐龙蛋化石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开挖的盗洞深约100米、高约1.5米、宽约1米,破坏性极大。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某等7人盗掘恐龙蛋化石,破坏了珍贵的化石资源和周边的生态环境,其行为对社会公众造成不良影响,因此,王某等7人须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遂依法判决王某等7人对开挖的盗洞恢复原状,并在南阳恐龙蛋化石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设置警示牌,达到赔礼道歉、警示他人的效果。

    非法捕猎野生动物

    2018年8月至2019年初,李某潜入南召县乔端镇洞街村禁猎区域,使用兽夹等禁用工具非法捕猎猪獾20余只、果子狸6只、豪猪2头、野兔1只、菜花蛇1条,出售给张某,共获利8430元。2020年,南召县人民法院以李某构成非法狩猎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6个月,追缴非法所得8430元。

    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该线索,认为李某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应当对其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遂依法履行诉前程序,而后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破坏责任民事公益诉讼。

    审理过程中,南阳市人民检察院与李某达成调解协议:李某非法狩猎造成生态环境破坏,赔偿25380元;在公益服务期间,李某应当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如违反相关规定,自觉履行现金赔偿;李某在调解协议生效15日内,在本地市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施工导致大鲵伤残、死亡

    2013年,中铁四局四公司三淅高速标项目部在西峡县龙耀大鲵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耀公司”)的大鲵养殖池近距离处进行高速桥桩基挖掘、爆破等作业,导致养殖池中的大鲵出现躁动越池、停止进食、死亡等现象。经诉讼,法院依法判决中铁四局四公司赔偿龙耀公司因施工作业导致大鲵伤残、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之后,龙耀公司发现部分种鲵性腺发育受损,影响其发育繁殖,遂向法院提起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诉讼,要求中铁四局四公司赔偿因施工作业导致种鲵性腺损害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种鲵性腺受损与中铁四局四公司2013年的施工作业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在该技术鉴定意见经充分庭审质证,鉴定人员也出庭接受询问的情况下,法院认定该案事实清楚,中铁四局四公司未举证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扣除18尾已经死亡不应计入损失数额的种鲵价值后,依法判决中铁四局四公司赔偿龙耀公司种鲵性腺发育受损造成的经济损失及鉴定费共计2153635元。

    禁渔区内非法捕鱼

    2019年,王某、曾某到丹江库区香花镇东岗村水域捕鱼,将携带的渔网全部撒入丹江口库区。次日凌晨,两人在库区内收网时,被民警当场查获。根据淅川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加强春季禁渔工作的通告,渠首一类水源区为常年禁渔区;禁渔期和禁渔区内,禁止使用8厘米以下网具等违法违规渔具捕鱼。王某、曾某捕鱼的水域属于禁渔区,其使用的渔网网眼为2厘米。

    淅川县人民法院认为,王某、曾某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其犯罪情节相对较轻,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同时考虑到违法行为人自愿购买花鲢鱼苗,通过增殖放流的方式对环境进行修复,故依法从轻处罚,分别判处王某、曾某罚金3000元。

    非法处置含铅危险废物

    孙某、许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未办理工商登记、未向环境行政执法机关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租赁厂房,拆解废旧铅酸电瓶,提取电瓶内的铅板炼成铅锭,非法牟利。在拆解过程中,孙某、许某将废旧电瓶内的酸性液体直接倒入事先挖好的土坑。案发后,经南召县环境保护局鉴定,该厂拆解废旧电瓶过程中产生的废铅板、废铅膏和酸液均属于危险废物。南阳市环境监测站对厂房内的渗坑水进行检测分析,认定坑内土壤受到严重污染。

    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许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含铅危险废物,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决孙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许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对非法熔炼的26块铅锭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非法采矿污染环境

    2019年6月,岳某、刘某等人在未经南阳市金鑫矿业有限公司知悉、未办理采矿许可证、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办理环保手续的情况下,购置设备、材料,擅自开采黄金。采金过程中,岳某、刘某等人定期向矿渣上添加金蝉选矿剂,并根据渗入低洼处水的PH值添加片状氢氧化钠。

    2019年9月7日,淅川县环境保护局对该开采黄金点进行检查时,发现岳某、刘某等人通过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淅川县人民法院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岳某、刘某等人违反法律规定,在采矿过程中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通过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处置有毒物质,致使含氰废水渗入土壤、地表水,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分别判处5名被告人1年、1年3个月和2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没收作案工具。⑥3

文章出处:2021年6月3日《南都晨报》C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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