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老师:
我的邻居周某某,在我县某工业园区从事装卸工作,2008年11月7日上午,周某某等人到钞某某的工厂装货,快到中午时,同在工业园区开厂的陶某某也过来喊着让工人们到其工厂装货,工人们又到陶某某的工厂去装车,不料在装车的过程中,周某某从桥板上摔下,周某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构成九级伤残。请问周某某能否要求钞某某和陶某某赔偿其损失?
读者:小刘
读者小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责任”。周某某在为陶某某工作过程中摔伤,造成损害,被告陶某某作为雇主,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周某某如果要请求钞某某承担共同赔偿责任,其应当举证证明钞某某存在应当依法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的事实,如果不能举证证明钞某某存在应当依法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的事实,该项请求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