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南都晨报*南阳网
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赵倩)店主与学生因门前停车问题发生争执,热心市民发现后上前劝阻也陷入纷争之中。争执结束后,店主突然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遂闹上法庭。近日,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生命权纠纷案。
争执之后 店主倒地死亡
一对夫妻在市某初中门口经营一间店铺,平时学生和接送学生的家长们都把非机动车停放在该店铺门前人行道上的非机动车停车位上,该停车位由市政管理处规划,而该夫妻认为既影响门前交通,又影响其店铺生意,所以用一根红绳绑在店门前东西两边的树上,将该非机动车停放区域拦截不许停放。
1月5日13时许,一学生钻过红绳将电动车停放在此处的停车位上,店主付某发现后阻止该学生停放车辆,并与该学生发生争执。此时,市政管理处道路停车监管中心的工作人员李某恰巧驾驶电动车路过此处,出于职业习惯及热心,李某对付某与学生的争执进行了了解,并就相关停车位的免费停车情况作了详细解释。
付某要求李某出示执法证,李某称现在不是上班时间未带证件,双方就停车位问题发生口语争执。李某见付某情绪激动,不想与其纠缠便离开现场。
后据警方调取相关证据显示,李某离开现场后两分钟,付某突然倒地不省人事,付某妻子发现后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但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次日,警方通知李某接受调查时,李某才得知付某身亡。事件发生后付某的妻子和儿子将李某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李某赔偿原告丧葬费等损失共计38万余元。
法院判决 文明劝阻不担责
被告李某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关键是要分析李某与付某死亡的事实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李某是否存在过失或过错。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李某的询问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李某的询问属于为维护公共利益的仗义执言,应当予以支持和鼓励。付某患有先天性高血压,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绪的情况下,突发疾病导致不幸死亡,从时间上看,两者具有先后顺序,但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其次,李某没有侵害付某生命权的过失或过错,李某此前不认识付某,也不认识停车的学生,更不知道付某有高血压病史,不存在加害付某的故意行为,且李某离开时并不知晓付某出现了意外并摔倒,因此不存在李某延误其救治的过失情形,李某对付某的死亡无法预见,也不存在疏忽或懈怠,不存在过错。
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目前,该案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判决书已生效。
据承办法官刘琳瑜介绍,付某的意外死亡固然令人痛心,但若据此判决李某承担相关责任,将会挫伤公民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降低法院裁判文书的公信力,不利于发挥司法裁判在社会治理中的规范、评价、教育及引领等功能,更与我们国家现行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念相悖。
“李某对付某的行为予以制止,合法正当,是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践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积极表现,也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及义务,这种行为应予以鼓励并倡导。”刘琳瑜说。⑥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