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晨报》报道:酒后洗澡溺亡 同伴未呼救 担责

发布时间:2021-06-16 10:05:27


    稿件来源:南都晨报*南阳网

    本报讯(记者 张天一)3个未成年人酒后相约洗澡,其中一人意外溺水,同行伙伴未及时呼救报警,等找到溺水者时已不幸身亡。参与饮酒者与结伴游泳者在此次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死者及被告在此次事故中应当承担的赔偿比例如何划分?6月9日上午,南召县人民法院走进该县丹霞实验学校,公开审理这起生命权纠纷案件,庭审现场邀请了部分人大代表、500余名师生前来旁听。

    2020年8月,段某与乔某、宁某等11人相约喝酒。饮酒后,段某与乔某、宁某3人一起去河中洗澡,其余8人返回家中。洗澡期间段某意外溺水,乔某、宁某联系当晚喝酒的其余8人赶来搜救未果后,因害怕未报警,也未向其他人说明情况便各自返回家中。次日,段某被打捞上来时已没有生命特征。

    事发后,南召某镇政府与村干部多次协调此事,最终5个家庭拿出部分丧葬费,其余5个家庭认为孩子没有责任,遂引发本案诉讼。

    庭审现场,法官充分尊重保障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针对案件争议焦点进行了详细询问,组织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有序地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充分发表辩论意见。法官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乔某支付原告赔偿款72915.9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共计79915.93元;被告宁某支付原告赔偿款36457.9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共计39457.97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未成年人在游泳时溺水,其成年同伴应及时履行救助义务,其未成年同伴在法律上虽然未规定其有救助义务,但其应履行呼救义务,本案中被告因害怕未及时呼救,具有一定过错,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未成年溺水者明知游泳存在风险,仍前往游泳,应风险自担,同时其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应承担主要责任。⑥

文章出处:2021年6月15日《南都晨报》C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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