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郑娜 赵晓东)6月16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在新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宣判一起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案件。
2018年下半年,丘某租用曹某在新野县上港乡某村的厂房和设备与曹某一同非法生产苯丙酮类化学品。
2018年9月份,丘某联系郭某到厂内负责设备维护改造,并试生产。
2019年2月28日,丘某化名“王某华”与曹某签订生产苯丙酮的租赁合同,并出资由郭某对全套化工设备进行采购升级改造,期间,丘某负责原料采购、生产和销售,曹某帮助雇佣工人、联系司机运输,郭某在厂内负责设备维护等工作。
2019年4月至11月25日,3人共生产4.5吨苯丙酮销往广西宁明、江西瑞金等地。
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丘某、郭某、曹某无视国家法纪,非法生产、买卖、运输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法院判决,丘某犯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5万元;郭某犯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曹某犯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万元,并依法追缴3人非法所得,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丘某、郭某提出上诉。6月16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该案的合议庭成员在新野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宣判。经讯问当事人及辩护人意见,认为该案原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⑥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