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犯分工盗摩托 连续得手终被捉

  发布时间:2010-04-14 14:51:47


二人预谋,一个望风,一个去盗窃摩托,两次得手,不但将盗窃的摩托低价出售,还骑着盗窃的摩托流窜伺机作案,被公安机关抓获。413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详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被告人侯良管制二年,并均处数额不等的罚金。(二被告均为化名)

2009410830分,被告人张详伙同被告人侯良预谋后,窜至内乡县文化馆处,由被告人侯良在外望风,被告人张详携带作案工具起子进入文化馆院内,将失主张某停放在院内西侧的一辆隆鑫110型弯梁摩托车盗走。后被告人张详以4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镇平县的文安(化名,另案处理),被告人张详分得赃款300元,被告人侯良分得赃款100元。该车现已追退失主。经内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值2760元。

20094302130分许,被告人张详窜至镇平县彭雪枫纪念馆西路北的“某KTV”门前,将失主杨某停放在门前的一辆黑色麦科特125型直梁摩托车盗走。后被告人张详伙同被告人侯良驾驶该摩托车窜至内乡县伺机作案时,被内乡县公安局查获,该车现已追退失主。经内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值3600元。

综上,被告人张详盗窃作案两次,总价值6360元。被告人侯良参与盗窃作案一次,价值2760元。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详单独或者伙同被告人侯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部分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详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侯良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详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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