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利用胁迫、强奸后拍裸照等手段,强迫多人卖淫的被告人曾涛、张峰以强迫卖淫罪被新野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年、6年,并处罚金5000元、5000元。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被告人刘凡以强奸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明知他人是组织卖淫行为,依然提供帮助的被告人刘岗、曾池、张玉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1年、1年,并处罚金4000元、2000元、2000元。
2008年3月底的一天,周端(另案处理)伙同他人将被害人齐某某、薛某(出生于1994年6月1日)诱骗至其在新野县城关镇东关的租住处,后周端纠集被告人曾涛、张峰、刘凡、张玉以该出租屋为窝点,强迫多名被害人在新野县天鹅湖洗浴中心卖淫。至案发前,被告人刘凡伙同陈遥、王多(二人另案处理)在该租住处强行将齐某某、薛某轮奸,被告人张峰、刘凡对被害人齐某某进行殴打、威胁,后被告人曾涛、张峰、刘凡、张玉又采取接送、看管等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迫使二被害人到天鹅湖洗浴中心卖淫至案发,期间又采取胁迫的方法,迫使被告人张玉也在天鹅湖洗浴中心卖淫,获赃款近20000元,由各被告人挥霍。被告人刘岗自2008年5月15日以后在该租住处,参与了对被害人的看管。5月20日晚,被告人曾涛、刘岗、张玉伙同周端将被害人张某诱骗至该租住处,被告人刘凡、曾涛先后强行将张某奸淫,又对张某拍裸体照,欲迫使其卖淫。5月21日晚,被告人张峰、刘凡伙同周端又将被害人程某、樊某某诱骗至该租住处,采用威胁、拍裸体照的方法,强迫樊某某到天鹅湖洗浴中心卖淫至案发。5月22日,被告人曾涛、张峰、刘岗、刘凡、张玉伙同周端在一起预谋,并经张峰与在浙江省桐乡市一KTV打工的被告人曾池联系后,被告人张峰、刘岗、刘凡伙同周端裹胁被害人薛某、张某、程某至桐乡市欲进行卖淫活动。5月24日,各被告人分别被桐乡市和新野县公安机关抓获,各被害人被解救。
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曾涛采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强迫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被告人张峰采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强迫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被告人刘凡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刘岗、曾池、张玉明知他人在组织卖淫,仍然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曾涛、刘岗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且前后两罪均为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均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曾涛、张峰、刘凡、刘岗在犯罪时均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均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曾涛在强迫卖淫中具有强迫幼女卖淫、强迫多人卖淫、强奸后迫使卖淫的加重处罚情节;被告人张峰在强迫卖淫犯罪中具有强迫幼女卖淫、强迫多人卖淫的加重处罚情节;被告人刘凡奸淫幼女,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且具有轮奸的加重处罚情节;被告人曾涛、张峰及被告人刘岗、曾池、张玉在强迫和协助组织被害人张某、程某、薛某到桐乡市卖淫的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峰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大,被告人张玉在犯罪过程中又转化为被害人,以上情节在量刑时均应酌情予以考虑。遂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