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城县有一小学毕业的农民,在外干活到家后,见屋内凌乱,其妻在看电视,便心生怒气,这位农民不由分说又是用脚踢妻子的大腿,又是用木棍在妻子身上乱打,最终致妻子经急救无效后死亡,4月14日,方城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马刚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赔偿被害人之父母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55836元。
今年32岁的被告人马刚是方城县清河乡某村农民,其婚后现有一个8岁的儿子和一个3岁的女儿,马刚靠打工维持一家人的生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18日晚9时多,被告人马刚在外干活到家后,见堂屋凌乱,其妻赵芳在看电视,心生怒气,将女儿安排休息后,被告人马刚就踢赵芳大腿几脚,赵芳退到西间门口。被告人马刚拿起屋内的木棍照赵芳身上乱打,大部分打在赵芳的屁股、大腿,赵芳喊叫痛疼,马刚才停止殴打。后被告人马刚辱骂赵芳并再次持木棍照赵芳身上乱打,赵芳不再吭声。被告人马刚把木棍放下到屋外冲凉洗脚,回来时即发现赵芳侧身躺在西屋地上,马刚将赵芳放在床上自己到东屋休息,后听到赵芳喊叫,马刚以为其精神病发作,喂服赵芳平时所服用的治疗精神病药物后,赵芳不再出声,马刚自己睡觉去了。半夜马刚喊赵芳时,发现赵芳手已冰凉。被告人马刚拨打120急救电话,120急救人员到场对赵芳实施急救无效后确认赵芳死亡。经鉴定,赵芳系被他人持钝器多次打击致组织间大量出血引起低血容量性休克死亡。
另查明,被害人赵芳之父母有两个子女,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被告人应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57836元。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赔偿被害方现金2000元。
方城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刚对其妻子进行殴打,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马刚案发后,拨打120电话求救,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马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赵芳死亡,赵芳之父母请求被告人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理由正当,被告人应当予以赔偿。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赔偿2000元,应从总额中扣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条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