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区小事致人伤 被判一年并赔偿

  发布时间:2010-04-14 17:10:38


因为修电动车的费用过高,双方发生厮打,用椅子将他人头部和手部砸伤的被告人赵玉林,犯故意伤害罪,413日,被河南省新野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7000元。

被告人赵玉林,系新野县沙堰镇人。20091219日下午,被告人在新野县沙堰街自家修理门市前,因李某、王某觉得修电动车费用过高,双方发生厮打,被告人用椅子将王某头部和李某右手部砸伤。经鉴定,王某头部和李某右手部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已赔偿二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17000元。

被告人因修车区区小事致人伤害,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但被告人案发后能够积极赔偿二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据此,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N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