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报道: 一场特殊的“家长会”

发布时间:2021-07-23 08:14:28


    7月21日上午,卧龙区人民法院将法庭搬进市第十七小学,对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进行巡回审判,当庭判决某保险公司向受伤学生支付赔偿金9.9万余元,为百余名老师和学生家长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

    张宇(化名)是南阳市某小学五年级学生,2020年11月12日,在学校校内午托期间,老师安排学生们进行卫生大扫除,张宇被安排用拖把拖地。张宇在拖把池洗涮拖把时,学生李军(化名)从卫生间出来,看到拖把池水龙头未关,过来关水龙头时与转身离开的张宇发生碰撞,张宇站立不稳,趴倒在洗手池上,磕坏了牙齿。

    张宇受伤后,因张宇家长与李军家长、学校及保险公司就赔偿问题存在较大争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张宇遂将李军、南阳市某小学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三名被告赔偿其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共计99337.77元及诉讼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军与张宇发生碰撞导致其受伤的整个过程中,李军没有违反学校纪律的行为。且李军关掉水龙头的行为是一种爱护学校公共设施的文明行为,无造成张宇损伤的故意和过错,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南阳市某小学安排学生进行与其年龄相当的劳动,学校应当预见洗手池、拖把池周边为最易产生湿滑的地方,存在安全隐患,因此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和安全保障义务,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责任。

    因学校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平安校方责任保险》,且事件的发生在保险期内,故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当按约定代替学校承担相应责任。

    遂当庭判决: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向原告张宇支付赔偿金99850元及部分案件诉讼费,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庭审结束后,法官为老师和家长们讲授了暑期防溺水安全知识,法官们向家长发放了“珍爱生命 预防溺水”倡议书和宣传彩页。②5

文章出处:2021年7月23日《南阳日报》A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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