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执行工作看当前审理环节存在的几个问题

  发布时间:2010-04-15 09:50:57


在执行工作中我们发现,当前部分裁判文书的主文缺乏执行的可操作性,导致部分案件执行难度加大,影响了案件的执结率。具体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判决内容具有不确定性。如有的追索子女抚养费、抚恤金案件,没有判决具体数额,只是判决按相关法律政策支付; 有的判决的标的物为河边的多少棵树,但未具体指明树的界限;有的判决以田间小路等容易灭失的参照物作为返还土地的界限,而执行中参照物在耕种或村统一规划中灭失了。

法律关系定性不准确。有的涉及农村房屋拆迁的案件,本属于行政行为,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而按民事案件受理后,作出的强制拆除判决则难于执行。

裁判中适用法律不统一。有的赔偿案件不同的承办庭之间、不同的审判人员之间使用的赔偿标准不统一、赔偿责任划分不统一;有的案件无论是物权关系、合同关系还是侵权关系,都习惯适用民法通则判决,从而导致相同、相似案件的判决结果不一,执行中易引起当事人产生疑义,而影响执行效果。

越权裁判。有的判决将已作他项抵押物判作抵债标的物;有的判决将当事人享有的土地承包使用权用来折抵欠款;有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没有提出的诉求,却在判决书中出现了;还有的判决把执行程序中的拍卖等执行措施写在判决书中。

调解书过于简单。案件调解结案后,制作的调解书过于简单,审理查明部分缺少案件的来龙去脉和当事人同意放弃、抵消的权利;有的虽有支付利息的约定,但未约定利息的计算标准,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提出疑义、表示不服的也难以解答,以致无法达到预期的执行效果。

作者:桐柏县法院 苏家成 郑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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