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7月27日清晨5时30分,唐河县法院开展“7·27优化营商环境及涉民生案件集中执行专项行动”,对涉民生案件失信被执行人展开精准打击,并邀请了南阳广播电视台、南阳晚报、中华网等媒体全程跟踪见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今日头条政务号“天平南阳”对此次执行活动进行了全程视频直播。
被执行人拒不开门,法院强制“破门”执行
今天直播执行行动的第一站,执行干警来到了被执行人赵某家门口,不料赵某躲在家中拒不开门。
原告郭某与被告赵某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唐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判决,判令被告赵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郭某借款人民币210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到期后,被告赵某未履行,郭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赵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实际履行。
在被执行人赵某的家门前,执行法官带着执法记录仪反复敲门,向被执行人耐心释法明理:“我们是唐河法院执行局的工作人员,希望你开门配合法院执行,不要躲避执行。”门内丝毫没有动静,足足过了20多分钟,赵某仍拒不开门。无奈,执行法官出示“搜查令”,叫来开锁匠,当场强行撬开房门,成功将躲在房内的赵某拘传。
替人担保不担责,拒不执行被拘留
2014年,原告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某、马某、刘某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19万元;被告马某、刘某自有房产一套作为抵押。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后经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判令: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本金19万元及利息;原告对被告马某、刘某抵押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判决生效到期后,三被告未实际履行,原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多次催促三位被执行人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释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严重后果,但三人一再推脱,逃避执行。
在今晨的执行行动中,执行干警将睡梦中的马某依法拘传至法院,再次督促其履行还款义务,马某始终以无钱为由拒不履行,执行法官决定依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待医院体检合格、公安信息采集后,移送至唐河县看守所。
看见警车忙逃走,法院扣车促履行
今晨直播执行活动最后一站,执行干警来到唐河县源潭镇张楼村被执行人李某玉的家中,执行干警到达现场前得知被执行人李某玉已慌张逃离,故意逃避执行。
李某许和李某玉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先后经唐河县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唐河县人民法院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确认、经唐河县人民法院审查裁定:李某玉应于2021年2月10日前偿还李某许10000元,于2021年6月1日前偿还李某许10000元,共计20000元,李某许自愿放弃利息。到期后李某玉未如期履行,李某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到达现场后,执行法官发现李某玉家门口停放福特牌越野车一辆,根据执行过程中调查掌握的信息确认,正是李某玉所有,应是李某玉慌张逃离来不及开走。执行法官当即拨通了被执行人李某玉的电话,严正告知其逃避执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严重后果,希望其诚实守信,主动到法院履行义务,但李某玉始终未现身。最终,执行法官安排拖车进场,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拖走扣押。
经过一天奋战,本次行动依法拘传到案共12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4人;扣押车辆1辆;共结案10件,其中执行完毕4件,和解终结4件,迫于压力主动履行2件,执行到位金额91.2万元。
此次行动受到了社会、群众及广大网友的关注和支持,极大震慑了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彰显了唐河法院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群众利益的决心和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