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赵倩)夫妻协议离婚后又复婚,复婚后又因各种矛盾提出离婚,女方要求分割房产。日前,宛城区人民法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一审、二审,依法驳回女方的上诉请求。
2007年10月,李女士与李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儿一女。2017年8月,双方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后位于明山路某房产归男方所有,女方自愿放弃此房产的所有权,此房产的银行按揭贷款由男方独自承担,女方配合男方办理此房产的变更手续。
2017年12月,李女士和李某又办理了复婚登记,二人在复婚后不能互谅互让,因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造成感情隔阂。2020年8月,李女士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法院对位于明山路某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宛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女士和李某在登记离婚后,对《离婚协议》未发生纠纷提起诉讼,该协议对双方已发生法律效力,对涉及财产归属问题上,在没有新的约定下仍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因为双方重新登记结婚的行为而否定李某对争议房产享有所有权。故该争议房产归李某所有。李女士不服判决,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后被驳回,维持原判。
据该案承办法官杜鸿说:“婚姻不是儿戏,是一个相互磨合的过程,需要两个人互相体谅相互包容共同经营。不要轻易离婚,如果真的走到离婚这一步,在签订离婚协议时,要谨慎处置自己的权利,如果对离婚协议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要及时请求撤销。即便以后两人复婚,要把之前的离婚协议重新作出约定,避免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⑥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