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房产父女反目 上公堂一人一半

  发布时间:2010-04-16 09:06:09


随着社会的发展,房产越来越成为家庭的重心。为了房产发生的纠纷越来越多。415日,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返还财产案件,被告王显贵被判处返还原告王文房款3.25万元。

20051024,原告母亲李梅与被告王显贵在新野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主要内容为:“双方(李梅与被告王显贵)于2000117在新野县登记结婚,现因感情不和,我们自愿离婚,经双方协商,意见一致,签订如下协议:1、离婚后父母对孩子各尽其责。2、西关二组居民区宅院一处归王文所有,由王显贵居住。3、婚前王显贵所欠债务,由王文承担房产价值的一半,另一半归王文所有(中途处理房产经王显贵、李梅双方同意方可处理,且房产价值的一半归王文所有,另一半还债)。”双方登记离婚后,被告王显贵对协议内容提出质疑,遂找寻李梅,20051025早上,王显贵找到李梅,双方交涉后,李梅给王显贵书写字据一份,内容为:“王显贵与李梅于2005.10.24日在民政局写的协议书作废。立字人:王显贵 李梅 2005.10.25.2009322,被告王显贵将涉诉房屋以6.5万元价格出卖给张强,引起本案诉讼。另查明,2009816,原告王文收到张强补偿款6.5万元。

新野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王显贵出卖房屋是否构成侵权,应否返还原告6.5万元。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该房屋系李梅与王显贵的共同共有财产。虽然李梅出具字据注明民政局“协议”作废,但在李梅、王显贵未达成新协议的情形下,对于该房产李梅声明将房屋产权赠与给女儿王文,王文仍然可以依据李梅的赠与行为享有该房屋价值一半。综上,原、被告之间的纠纷系返还财产纠纷,原告王文起诉被告王显贵侵权成立。在被告王显贵将房产以6.5万元价格出售给第三人的情况下,原告王文应该分得3.25万元。现被告王显贵占有房款,应当返还原告王文3.25万元。遂依据《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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