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墙入室,盗窃财物,胆大盗贼,2010年4月15日,在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人民法院受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小龙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李小龙,西峡县人,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1月2日被内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后到西峡县城租住与刘房东家里,2009年10月11日下午,被告人李虎趁租房处房东家无人之机,翻窗入室,将房东家存放的5300元现金盗走。后房东发现报案,将李小龙逮捕,案发退回全部所盗钱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小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法院根据被告人李虎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