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赵倩)为100元劳务费,将某饭店照片及侮辱性文字制成图文照片,并在62个微信群内转发,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6日。近日,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网络名誉权纠纷案,依法判处被告人签写道歉声明,赔偿原告名誉损失7000元。
4月18日,刘某经营的火锅店因次日有婚宴包席需要厨师,刘某从一个微信厨师群中选聘卢某为临时流动大厨,并向卢某出具次日包席菜谱,双方协商劳务费为400元。次日,因卢某少做一道甜米扣碗,刘某在支付其报酬时扣发100元,卢某请求不要扣发,但刘某未同意并将卢某微信拉黑。
4月20日下午,卢某将刘某经营的火锅店店面照片及一些侮辱性文字制作成图片后,在其添加的厨师群、超市优惠群、食品调料群等62个微信群逐一发送,给刘某及其所经营的饭店造成了恶劣影响。
4月23日,刘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根据卢某的违法行为对其采取行政拘留6日并处罚款200元。因卢某拒不赔礼道歉,为消除恶劣影响,刘某向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卢某在发送的62个微信群里发表道歉声明,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其名誉损失5万元。
庭审中,经法官张治菊1个多小时的释法析理,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卢某在3日内向62个微信群发布道歉声明。但经核实发现,卢某发送侮辱性图片后陆续退出和删除一部分微信群,当初的62个微信群已不完整,只有9个微信群与刘某生活经营的饭店联系密切。
最终,在法庭见证下,卢某在道歉声明中写清自己的姓名、性别、刘某经营的饭店全称和位置、事情的详细经过和自己真诚的道歉态度等,由卢某签字按指印后将道歉声明拍成图片,逐一发送到双方指定的9个微信群,并当庭支付7000元赔偿款。
张治菊说:“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网络平台发表损毁他人名誉的言论,构成网络名誉侵权,应承担民事和行政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⑥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