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出具借条向他人借款,妻子称自己不知道丈夫借钱的事,因而不应该偿还借款,妻子是否有义务偿还借款?4月15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丈夫所借款项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妻子应当偿还。
归旺与乔亚夫妻俩在新野县从事个体生意,2007年5月1日、2007年9月3日,归旺分两次出具借条向归铎借款60000元及100000元,均约定利率为年息1分2厘。因归铎多次向归旺催要借款未果,归铎诉之新野县人民法院,请求被告归旺、乔亚偿还借款本息。
被告归旺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交答辩状及任何证据。被告乔亚则称归旺借钱我不知,我不应偿还借款。
新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归旺向原告归铎借款并出具借条事实清楚,因原、被告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偿还,现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乔亚虽称不知其丈夫借款,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两笔借款不是用于共同生活期间做生意的债务或系归旺个人债务,故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依据有关法律判决被告归旺和乔亚偿还原告归铎借款本金及利息。(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