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太感谢您了,梁法官,公司的这笔货款已经拖欠一年了,这笔钱对公司太重要了.......”9月6日,内乡某公司法人代表张某来到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顺利拿到全部货款,脸上露出了久违的笑容。至此,一起涉民营企业买卖合同纠纷案在执行法官刚柔并济的执行策略下画上了圆满句号。
2020年,内乡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发泡混凝土销售合同》,合同对产品单价、双方责任、付款方式等均作出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内乡某公司依约供货,但四川某公司未按照约定及时支付货款,经结算尚欠货款77.56万元至今未付。2021年7月,内乡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四川某公司及时履行尚欠的货款。
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四川某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前向内乡某公司付清所有尚欠的货款共计77.56万元。8月22日,内乡某公司在多次电话催收提醒无效的情况下,无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向四川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并多次释法明理,耐心告知其行为带来的法律后果,但被执行人始终无动于衷,执行法官以案释法,告知其如果仍不履行还款义务,法院将采取强制措施,企业的日常经营、银行贷款、公司招标等都会受到影响,最终,该公司代表人转变思想,承认错误,主动将全部执行款履行完毕,案件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