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贷员徐某用2万元真人民币购买3.8万余元假人民币,本想大赚一笔,不料东窗事发,即赔了钱,又获了刑,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2010年4月12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假币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
被告人徐某系新野县某银行乡镇信贷员。2009年4月,被告人徐某分两次共用2万元真人民币从襄樊市“田大头”处购买了38870元假人民币,徐某用其中的100元到县城消费,把剩下的38770元假币存放在自己家中。2009年5月,新野县某银行在对乡镇信贷员例行检查过程中,发现徐某存放在自己家中的38770元假人民币,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假币已被收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明知是伪造的人民币而持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假币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