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捅伤姐夫的被告人王红伟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王红伟,新野县施庵镇人。2009年12月16日19日许,被告人王红伟听说姐姐与姐夫田阳因家庭矛盾被打了,很生气,遂携带尖刀,到姐夫家为姐姐出头。与姐夫争执不下,进而在厮打中用尖刀向姐夫身上扎了四刀,经鉴定为轻伤;并将现场拉架的田瑞扎了一刀,经鉴定为轻微伤。后经调解,被告人田红伟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田阳、田瑞经济损失17000元,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新野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田红伟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各种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遂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