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人缘何不愿出庭作证
证人不愿出庭作证从主观方面讲是法律意识淡薄,认为出庭作证会得罪邻里、亲戚、朋友,怕人们在背后说闲话,甚至认为出庭作证是一件极不光彩的事情。有的证人出庭在经济上受到一定的损失,如交通费、住宿费、生活和误工费等难以得到补偿。更有甚者思想上存在着一定压力和惧怕心理,怕出庭作证后受到对方的打击报复。而证人出庭作证受到报复、谩骂和围攻恐吓或骚扰,外出隐性埋名四外打工不敢回家的现象屡见不鲜。有的孩子被绑架,亲人家属人身权益受到侵害,财产遭受巨大损失等等,都是导致证人不愿出庭的根本原因,特别是刑事案件中,知道案情的证人更是拒不到庭作证,此种现象表现的更为普遍。
二、证人不愿出庭作证带来的危害和导致的后果
其一,我国引入抗辩制的初衷是法庭上的证据调查由法官主导转为控辩双方主导,如果证人不出庭,审判方式改革的初衷就难以达到。其二,法庭上大量宣读摘文式的证据,并且证人不出庭,导致法庭交叉询问无法开展。其三,证人不出庭还导致辩护制度名存实亡,因为控辩双方给对方当庭对质的机会是辩护制得以进行的保障。其四,证人出庭的目的是让法官的内心确信产生于庭内,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实行主导证据复印件移送后,实践中又采用一种变更的做法,那就是开庭三日后移交案卷。如果证人不出庭,法庭又不当庭宣判,就不能达到法官在庭内产生确信,庭审的效果就受到影响。其五,证人不出庭作证,对证人的证言无法进行充分的质证,法官无法发现和揭露伪证,无法对证人的证言从内心确认,导致法官无法公正裁判。实践中,多数案件的证人不出庭,导致庭审中大量使用书面证言,使证人证言在法庭上的质证成为走过场的形式,不仅易产生伪证,也影响法官正确认证和增加法官查清案件事实的难度,最终将影响法官对被告人的正确定罪量刑,影响到司法公正。
三、如何保证证人出庭应建立完备的证人保护制度
目前,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想落实这种保护措施,确实存在着很多具体操作上的难题。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明文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然而,作证仅仅是公民的一项义务而已。很多证人认为出庭作证缺乏安全感,所以以种种理由和借口不愿出庭作证。而对于证人的保护却鲜有考虑,即便是现在,对于这些证人的法律救济措施也仅仅停留在法律大而无当的条文之中。如果说这种状态在以前还没有引起国家充分重视的话,那么,在当公民权利意识觉醒,强调权利义务对等的年代,这种情况就不能再继续下去了
当前,我国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几个重要原因,其一,就是没有明 确规定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作证的法律责任,缺乏强制证人出庭的措施。其二,证人出庭作证应有一定的经济求偿权,如证人出庭作证包括交通、住宿、伙食和误工等费用,都应由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裁量。如果刑事案件就应有国家司法机关负担。其三,建立对证人及近亲属的法律保护制度。
因此,要使证人保护工作的各个环节方面得到确立,我们亟须一部独立完整的证人保护法规。事实上,有许多法治完善的国家,都有单独的证人保护法,如加拿大的《证人保护项目法》,美国的《被害人和证人保护法》,如能借鉴这些国家的成熟经验,完备证人保护的国家责任,确实应该成为我们立法部门高效重视和深入思考的一个问题。
为此,保护证人出庭作证,完备证人保护是国家的责任,同时也是保护证人的一种人道主义。构建充满人道主义精神的证人保护制度应该被提上政府的议事日程,尽快付诸实现,对于这种保护制度的落实将是国家义不容辞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