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晚报》报道:分手后,男子要求15岁少女家人返还彩礼 快来瞅瞅法院是咋判的

发布时间:2021-10-12 16:16:19


    本报讯(记者 张玲 通讯员 赵倩)向未成年人及其父母交付财物作为婚约彩礼,之后双方产生矛盾分手,男方多次要求返还无果。昨日,记者获悉,经两级法院审结的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法院判决案涉财物不属于婚约彩礼,男方无权向女方要求返还。

    2019年,15岁的被告小丽(化名)与37岁的原告方某相识,并同居生活。交往期间,方某给小丽购买了金手镯和金戒指。2019年4月14日,方某送给小丽的母亲刘某6.6万元,约定等小丽成年后举行婚礼。2020年6月,两人分手,方某多次找小丽及其母亲刘某要求返还彩礼遭拒,遂将小丽及其母亲刘某诉至法院。

    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被告小丽与原告方某认识并同居时年仅15岁,未达到法定婚龄,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属于法律予以特殊保护的群体,案涉财物也不属于民法意义上的婚约彩礼。

    根据相关规定,方某与未成年人保持同居关系,即使向未成年人及其父母交付财物,仍有违公序良俗,方某交付财物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方某不得请求返还,法院驳回方某的诉讼请求。方某不服判决,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章出处:2021年10月12日《南阳晚报》W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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