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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王崇)在网上购买海参,食用时发现味道异常,遂将店铺所属公司诉至法院,要求10倍赔偿。近日,镇平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去年12月,罗某在网上某店铺购买海参,支付货款1270元。罗某按照说明泡发食用,发现味道异常,遂联系某检测公司,将海参样品寄送给该公司检测。今年1月,该检测公司出具检测报告,报告显示:蛋白质判定不符合规定。
镇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罗某在网络平台上向被告某公司购买货物,向被告支付款项,双方形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被告生产销售的海参,蛋白质含量未达到食品安全强制标准,对有特定营养需求的消费者来说是不安全的,故对原告要求的10倍赔偿予以支持。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③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