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天一 通讯员 陈立丽 闫茹雪)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尊老、敬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10月13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近期审理的案例,通过法律的温情去抚慰老年人、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宣扬尊老、敬老、爱老传统美德。
老人年迈多病 虽有多子女却无人赡养
樊某等5人系袁某子女,袁某无收入,每月领取100余元低保费用。2020年,袁某因脑梗住院,花费医疗费近8000元。出院后,袁某因肢体无力一直卧床。因5个子女对袁某的医疗费、赡养费、护工费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袁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子女共同承担其医疗费、赡养费和护工费。
法院经审理,判决5个子女每人每月支付袁某赡养费300余元,护工费700余元,并共同分担医疗费。樊某等3子女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赡养费过高、护工费未实际发生、袁某尚有抚恤金等理由要求二审改判。二审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承办该案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陈德林认为,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利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子女有义务对父母进行经济上的供养和生活上的照顾。袁某抚养5个子女长大成人,现年老体弱,子女们应本着互相包容的态度,化解矛盾,齐心照顾老人,使其安享晚年。
父亲刚刚去世 女儿欲将继母赶出房屋
1998年,陈某(系孔某甲的继母)与孔某(系孔某甲父亲)登记结婚,2001年孔某在孔某甲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上建房居住。2011年,孔某去世,孔某甲遂要求陈某搬离其现在住的房屋。陈某认为自己年事已高,身患重病,之前一直在该房屋居住生活,孔某甲在其父去世后要求自己搬离不合情理,违背传统伦理道德;且房屋是孔某甲父亲经孔某甲同意建造的,孔某甲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孔某甲的诉讼请求。孔某甲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陈某不予搬离导致孔某甲对自己拥有使用权的土地无法处置等为由,要求二审法院改判。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承办该案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陈德林认为,孔某甲对案涉房产所占用土地有不动产权证,依法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权,但陈某作为孔某的妻子,继续在房屋内居住、生活并无不当。一审结合陈某的现实生活需要,在其居住生活未得到妥善安置的情况下,对孔某甲要求陈某搬离房屋的请求不予支持,此审理结果正确,所以应当予以维持。
解除收养关系 养子女仍需支付生活费
徐某、赵某系夫妻关系。赵某甲出生后即由徐某夫妇抱养,并抚养至成年。后双方因故产生了矛盾,关系逐步恶化,徐某夫妇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与赵某甲之间的收养关系。经一审法院调解,双方于2020年自愿解除收养关系。
近年来,赵某身患严重疾病,在多家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近4万元。徐某夫妇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赵某甲向徐某夫妇支付医药费4万元、每月赡养费1000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赵某甲向徐某夫妇支付医疗费1万余元,每月向徐某夫妇支付生活费600余元。赵某甲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双方解除收养关系后已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等为由,要求二审法院改判。后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承办该案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李晓峰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18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赵某甲出生后即被徐某夫妇收养并抚养成人,近年来双方矛盾升级、关系恶化,遂协商解除收养关系。但解除收养关系时对于徐某夫妇收养赵某甲期间支出的抚养费并未处理。现徐某夫妇年事已高,体弱多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他们要求赵某甲分担医药费及赡养费用,实质上是要求赵某补偿收养期间2人支出的抚养费,一审判令赵某甲分担2人的医药费并每月支付2人生活费,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③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