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驶车辆,又无驾驶执照,将他人拖在车下后被人强行截停,造成被害人胸部重伤的被告人李相士,犯交通肇事罪,4月19日,被河南省新野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赔偿被害人赵某经济损失125000元。
被告人李相士,系新野县人。2009年12月20日16时,在堂西线新野县上港乡王白道班门前公路处,被告人酒后驾驶黑色轿车由南向北行驶,由与同向行驶的骑自行车人赵某发生碰撞,并将赵某拖在车下向前行驶190余米后被人强行截停,致使赵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赵某胸部的损伤构成重伤。经新野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一次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25000元。
经新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驾驶,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但被告人在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据此,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