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霞光农业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破产重整案

  发布时间:2021-06-08 17:09:54


    一、基本案情

    河南省霞光农业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霞光公司)成立于2011年8月,注册资本6980万元,是由三方共同出资开办的股份制企业,其中杨某某出资2400万元,占34.38%。公司占地面积近200亩,建筑面积30255平方米,生产设备有制粒生产线两条、萃取生产线三条、精制生产线四条、调配灌装生产线一条、检测设备仪器20余台,主要从事辣椒红色素、辣椒油树脂、辣椒碱的生产及销售,主要应用于餐饮、食品、化妆、医药、保健、军工等领域,因企业经营不善导致资金链断裂,企业被迫停产。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引发多起诉讼、执行案件。

    二、审理情况

    2018年7月,本院依法裁定受理债权人提起的霞光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在清算过程中引入一大型企业重启生产线,实施租赁经营。鉴于该公司产品具有良好的产品优势及市场竞争力,拥有完善的标准厂房,生产设备齐全,销售渠道畅通,具有重整价值,经过债权人会议表决,除一家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人不同意外,其他债权人均同意霞光公司实施破产重整。2019年4月12日,出资人杨某某正式向本院提出对霞光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申请。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合议裁定霞光公司转入破产重整程序。2019年4月27日,本院裁定批准《河南省霞光农业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终止河南省霞光农业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程序。

    三、案例评析

    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是专门针对那些已具备或可能具备破产条件而又有营运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下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依法同时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或资本结构的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制度。近年来,随着市场、融资等外部环境的变化,部分企业经营困难达到破产条件,但也有一部分企业自身又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营运价值,这就需要人民法院通过发挥破产审判的拯救功能,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对企业进行救治,使其摆脱困境,浴火重生,彰显破产审判工作的制度价值和社会责任。破产重整制度意义在于为濒临破产的企业增加一次恢复生机的机会,使债权人提高了受偿率,减少了损失,同时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社会财富的损失和因债务人破产转为失业人口的数量,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大局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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