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晨报》报道:驾驶摩托车撞上路边停放的货车后当场死亡,巡回法庭来审判 事故现场法槌响 警示教育入人心

发布时间:2021-11-18 15:40:33


    本报讯(记者 张天一)11月17日上午,淅川县人民法院上集法庭在该县东滨河路,对一起当时发生在该处的交通事故纠纷案进行巡回审判。

    10月10日21时20分,3名原告的父亲张某驾驶无号牌摩托车沿淅川县东滨河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东滨河路西车站路段时,撞上道路东侧万某停放的重型自卸货车,造成张某当场死亡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经淅川县交警大队认定: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万某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万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登记车主为某物流有限公司,车主为李某,李某在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3名原告依据相关法律向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车辆损失等费用共计348704.69元。

    庭审中,该案审判长从交警大队了解到,张某在驾驶摩托车发生事故前存在饮酒行为,涉嫌醉酒驾驶,且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万某将货车停放在路边,未及时放置预警标识、也未打开双闪警示灯,遂依法判决张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万某负次要责任。为减轻当事人诉累,方便案件快审快结,法庭决定赔偿款通过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故被告某保险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3人支付各项费用297755.58元,支付被告李某在事故发生后所垫付费用26915元,驳回原告3人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涉及的交通事故,一边是原告家属驾驶无牌照摩托车,一边是重型自卸货车路边停放,最终造成了令人痛心的结局。将巡回法庭设在事故发生路段现场审理,让当事人及旁听群众能够现场了解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如何判决,让人更真切地感受到违反交通法则造成的严重后果,起到良好的警示作用。

文章出处:2021年11月18日《南都晨报》C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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