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关于解决管理人办理破产案件难点问题的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1-11-30 16:22:24


    南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文件                   宛管协(2020)3号

各位会员:

    为规范本协会会员担任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保障企业破产案件办理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全市管理人工作难点问题的实际,制定本具体实施方案。

    一、关于企业接管联系方面的难点问题

    管理人在接管破产企业方面,存在接管不及时、企业人员不配合、接管不全面、保管不善等难点和问题。协会提示会员按照以下方案实施破产企业接管:

    1、管理人收到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后,立即在法院监督指导下接管企业,对企业印鉴、财务账册及财务凭证、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档案、合同(协议)、实物资产及资产权属证明,以及涉及人事、财务、行政的计算机,涉案诉讼文书、银行账户资料及现金等进行接管,并登记造册办理移交手续。

    2、通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主要业务人员移交其保管的与破产企业有关的材料、财产,对企业相关人员进行询问。

    3、要求企业提供职工花名册及联系电话。

    4、财务资料及时移交审计部门。

    5、指定留守人员,负责管护企业财产,协助管理人办理破产清算事宜。

    6、告知相关法院的立案、审理和执行部门关于企业破产受理的情况,要求相关法院对涉及破产企业的案件暂不立案、解除保全措施、中止执行、中止审理,向管理人移交未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7、清点企业财产,核实与账册是否相符,追查、追收破产企业财产。

    二、企业账户查询难点问题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在履职过程存在查询企业账户难的问题,主要表现:企业开户银行的网点已注销、账户信息不全、企业使用个人账户、银行不配合等难点,对此可采取以下方案解决:

    1、管理人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财务人员进行询问,落实企业以单位或个人名义所开的全部银行账户,并要求相关人员承诺、说明企业账户内资金的所有权及去向、用途。

    2、管理人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财务人员配合向银行查询资金流水,确定资金去向、用途。

    3、管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或申请法院到企业开户的银行网点调查企业账户或相关个人账户流水。银行不配合的,应予以解释、说明,仍不配合的,申请法院予以处罚。

    三、破产企业涉税难点问题

    1、关于非正常户的解除问题

    部分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以前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进入破产程序后,若不解除非正常户,会出现被停止供应发票、纳税信用降级等后果,导致管理人在处置资产、开具发票、纳税申报等相关操作方面出现困难。根据现行税收征管流程,企业只有在补缴欠税、缴纳罚款、补充申报记录后方可解除非正常户。但是,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案件受理后的个别清偿无效,管理人可以此规定协调税务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解除非正常户,对罚款及应补缴的税款进行债权申报、通过清算程序依法受偿、处理。

    2、关于保全解除与执行中止问题

    根据税收征管法和行政强制法规定,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符合特定条件的,税务机关即可依法作出税收保全措施和启动税收强制执行。但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目的是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但在实践中,由于税收征管法和行政强制法没有规定,税务机关出于执法风险考虑,往往不敢以企业破产法作为执法依据解除保全措施和中止执行程序。

    税务部门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如已对债务人财产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的,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告知税务部门应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中止强制执行。

    3、关于破产程序中的发票供应问题

    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企业存在税收违法行为但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供应发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前如果因为欠税拒不缴纳等原因被税务机关收缴和停供发票的,进入破产程序后、欠税清偿完毕前,税务机关往往以历史欠税尚未清偿为由,拒绝恢复供应发票。

    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因履行合同、处置财产或者继续营业确需使用发票的,管理人可以纳税人名义到主管税务机关申领发票,税务机关在控制发票供应数量的情况下发放发票。管理人应妥善管理发票,不得发生丢失、违规开具等情形。

    4、关于破产程序中的新生税款问题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办理企业法人注销前,纳税主体并未消亡,如果发生应税行为,依然产生纳税义务。我国企业破产法对于新生税款的性质和清偿顺序并未作出明确界定,导致实践中出现较大争议。

    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处置破产财产新产生的增值税、附加税、印花税、契税等税费,属于在破产程序中为实现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必须支付的费用或者承担的必要债务,可以归为破产费用中‘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由债务人的财产随时清偿。

    5、关于破产程序中的税收优惠问题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税收减免。

    鉴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属于地方税种,国家层面并没有对“确有困难”的概念和范围做出全面界定。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2017年9月28日豫地税发【2017】138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困难性减免核准权限的通知》、《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款“工矿企业办的学校、医院、幼儿园、职工食堂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明确规定可以将企业破产视为确有困难,酌情给予困难减免。河南省地方税务局2015年8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事项的公告》的规定,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可以应管理人的申请,按照房产税暂行条例第6条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7条的规定,酌情减免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人特别注意,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要依法履职,及时在税务部门申报债权前申请对以前年度的税收减免。

    6、关于重整企业纳税信用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的现行规定,企业纳税信用等级分为A、B、M、C、D五级,其中,A级最高,D级最低,新设立企业未发生失信行为的,适用M级纳税信用。纳税人被评为D级后,D级评价要保留2年,且第三年不得评为A级。对于重整企业来说,重整前后的纳税人在形式上虽然是同一个纳税主体,但其在实质上已经发生了变化,相当于新设立企业。如果企业在重整程序开始前被评为D级,企业重整后依然背负着历史包袱。

    管理人应以企业名义申请税务部门参照“新设立企业”进行重新评定,保障重整企业正常经营和后续发展。

    按照重整计划依法受偿后仍然欠缴的滞纳金和罚款,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可不再纳入税收违法行为评价指标,依法及时解除重整企业及相关当事人的惩戒措施,保障重整企业正常经营和后续发展。

    7、关于破产企业税务注销问题

    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但对于申请注销的破产企业来说,很难符合该要求。

    2019年,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明确: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将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

    四、关于金融机构对破产程序的参与和支持问题

    企业进入破产后,一般情况下金融机构的债权较大,涉及利息、罚息、复利、迟延履行金等争议也较大;由于金融机构决策慢,影响债权人会议召开,加之金融机构对重整、和解程序的认识不到位等因素,影响破产企业信用修复。对此管理人可具体实施以下方案解决:

    1、协调金融机构支持管理人依法接管破产企业账户。管理人可以凭人民法院破产申请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接管破产企业账户,依法办理破产企业账户资金划转,非正常户激活或注销,办理司法冻结状态等账户信息、交易明细、征信信息查询等业务,协调金融机构予以配合并及时办理。

    2、通过府院联动机制协调金融机构统一管理人开户、展期手续规程,缩短账户开立、展期周期,管理人应当在终止执行职务后,及时办理管理人账户注销手续。

    3、管理人应与金融机构债权人多沟通、多交流,提前将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议程或需决策事项的会议资料提交金融机构决策。

    4、管理人或管理人选定的投资人与金融机构沟通协调,协商债权转让、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偿债方案;向重整、和解企业提供贷款,便于金融机构支持破产工作。

    5、管理人尽可能吸收金融机构债权人进入债权人委员会,做好沟通、协调,协商,便于金融机构参与、及时表决,支持企业破产清算、重整、和解工作顺利进行。

    6、推进与南阳市银行业协会的合作机制。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会商机制、合作机制。

    7、协调金融机构支持重整企业金融信用修复。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或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或解协议达成后,重整(和解)企业或管理人应申请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添加相关信息,及时反映企业重整、和解情况,进一步做好重整、和解企业的信用修复。

    8、管理人应做好破产企业的尽职调查,在防范“逃废债”等违法行为中的积极作用,及时向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会议通报有关情况,涉嫌犯罪的,指导管理人应当及时将犯罪线索报送司法或监察机关。

    五、工商变更、注销的难点问题

    企业变更、注销方面,存在以下难点问题:市场监督管理局除了要求提交终结破产清算裁定外,一般还要求提供解散的法院裁定及股东会决议,而股东会议无法召集;受理申请注销,但系统与现行政策不符,未及时调整;股权被质押、查封,根据重整计划方案及裁定无法直接进行股东变更等。管理人应采取以下实施方案解决:

    1、加强与市场监管机构的人员沟通、协调、解释工作,管理人可以凭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申请办理破产企业注销。

    2、及时协调法院按府院联动机制、个别协调机制、书面函告机制,统一思想、统一办事程序、统一提供的相关法律文书,办理变更、注销事项。

    3、协会与法院做好沟通协调,及时与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沟通,帮助解决管理人在工商变更及注销相关问题。

    六、关于府院联动机制的参与问题

    本破产管理人协会的主管机关是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为解决会员担任破产管理人在办理破产业务中的难点问题,协会将与法院紧密配合,积极参与到府院联动机制中,定期参加相关会议,协调解决会员遇到的难点问题。组织相关培训及研讨会,提高会员解决问题的能力;加强对管理人的监督管理,强化对管理人的考核,提高会员的整体素质。

    南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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