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程序中财产处置的实施办法
为规范破产审理程序,及时高效处置债务人财产,实现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债务人财产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第二条 处置债务人财产应当以网络公开化处置为主,价值最大化为原则,兼顾处置效率。能够通过企业整体处置方式维护企业营运价值的,应优先考虑适用整体处置方式,尽量避免对债务人财产零散出售,最大限度提升债务人财产的经济价值,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财产处置拍卖起拍价应当由债权人会议决议确定,债权人会议也可授权管理人自行确定起拍价。
一般情况下,管理人应当提出财产处置参考价供债权人会议确定拍卖起拍价。参考价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确定:
1、定向询价。债务人财产有计税基准价、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管理人可以向确定参考价时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机构进行定向询价。通过对被处置财产进行现场调查,填写信息采集表等内容,将信息表提交相关部门,出具交易评估价格。适用范围:商品房、土地。
2、网络询价。债务人财产无需由专业人员现场勘验或者鉴定,且具备网络询价条件的,管理人可以通过司法网络询价平台进行网络询价。采用淘宝、京东、融E购等网络大数椐,通过近期网络交易记录分析,出具网络询价报告。适用范围:商品房、机动车。
3、委托评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委托评估、债权人会议要求委托评估的,管理人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网络询价不能或不成的,管理人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由管理人指定或采取其它公开方式选定,已取得政府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并达到一定资质等级的评估机构,进行处置资产的评估工作。适用范围:动产、不动产。
(四)管理人估价。无法通过以上三种方式确定参考价,或者委托评估费用过高的,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交易价格、财务数据等进行估算。关于债务人财产处置参考价的确定,本办法未规定的,可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网络拍卖方案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通过网络拍卖处置的债务人财产;
(二)选择的网络拍卖平台;
(三)拍卖时间、起拍价或其确定方式、保证金的数额或比例、保证金和拍卖款项的支付方式及支付期限;
(四)竞价增降价幅度、优先购买权人竞买资格及其顺序、整体或者分拆拍卖方式、拍卖次数、公告期及流拍后的处理方式等事项。
为提升财产处置效率,财产变价方案可以明确变卖前的流拍次数,也可以明确债务人财产通过多次网络拍卖直至变现为止。
第五条 管理人就债务人财产处置实施网络拍卖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并以文字、图片或视频等形式明示拍卖财产的权属、财产性质和用途、权利负担、附随义务、占有使用、位置结构、附属设施、装修装饰、已知瑕疵、欠缴税费、优先购买权等影响占有、使用以及标的物价值等关涉竞买人利益的详细情况;
(二)制作、发布拍卖公告等信息,在网络拍卖平台上独立发拍;
(三)按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通知优先购买权人;
(四)办理财产交付和协助办理财产权属转移手续;
(五)债务人财产的市价由当事人协商或确定的,管理人应在拍卖公告中对该情况作特别说明;
(六)其他依法应当由管理人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 为提高债务人财产处置效率,管理人可以委托司法辅助机构从事制作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照片或者视频等资料,展示拍卖财产,接受咨询,引领看样等工作。
聘用司法辅助机构,机构的必要费用不列入破产费用。
第七条 实施网络拍卖应当先期公告。三个工作日内按批次制作上传网拍公告等资料,首次拍卖的公告期不少于三十日,流拍后再次拍卖的公告期不少于十五日。
拍卖公告应当包括拍卖财产、起拍价、保证金、竞买人条件、拍卖财产已知瑕疵、相关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拍卖时间、网络平台、破产案件审理法院、管理人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八条 管理人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拍卖平台公示下列信息:
(一)拍卖公告;
(二)拍卖财产现状的文字说明、照片或视频等;
(三)拍卖时间、起拍价及竞价规则;
(四)拍卖保证金、拍卖款项支付方式和账户;
(五)优先购买权主体以及权利性质;
(六)通知或无法通知已知优先购买权人的情况;
(七)财产交付方式、财产所有权转移手续以及税费负担;
(八)其他应当公示和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 网络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的,本次拍卖流拍。按照债权人会议决议需要在流拍后再次拍卖的,管理人应自流拍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再次启动网络拍卖程序,确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第十条 拍卖成交后,由网络拍卖平台自动生成确认书并公示,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的身份、竞买代码等信息。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出具拍卖成交确认裁定。
第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协助买受人办理拍卖财产交付、证照变更及权属转移手续,必要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协助。
第十二条 管理人未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在处置债务人财产过程中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管理人处置债务人财产,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5日起实施。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