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许多法院都把裁判文书上网作为深化公开审判制度的重要措施。在与中国法院网链接的400多个法院网站中,90%的网站都公布有裁判文书。裁判文书上网,凸显出了中国司法前所未有的勇气和自信。要充分发挥裁判文书上网的积极意义,应当坚持“四个有利于”。
坚持有利于接受监督,满足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边泌认为:“没有公开就没有正义,公开是正义的灵魂。”裁判文书上网就是为了扩大司法公开的透明度,接受社会全方位的监督。因此,应坚持裁判文书全面上网原则,即除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国家秘密案件、个人隐私案件及商业秘密案件外,其他案件的裁判文书都应当上网。那种“只选择典型的优秀的裁判文书在网上公开”的观点是不全面的。因为,司法公正是每一个案件的追求,而非某些案件的追求。如果只在网上公布部分裁判文书,必然弱化裁判文书上网的积极意义。另外,要做到有利于接受监督,还必须保持上网裁判文书信息的完整性,使裁判文书准确地反映诉讼活动全貌。如果裁判文书承载的信息不完整,很容易引起网民对司法公正的猜疑,造成法院在舆论上的被动地位。相反,及时、坦诚、彻底地向民众公开司法信息,能够增强舆论对审判的可接受性,有利于培养民众对司法权威的认同感。
坚持有利于保护当事人隐私权利。裁判文书承载着大量信息,有些信息是依法不能公开的,有些信息公开后可能会给当事人和相关人员带来损害。裁判文书上网必须平衡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统筹好公众知情权、监督权与当事人隐私权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综合各地法院的经验,以下几类裁判文书不宜上网:裁判文书中涉及到国家政治生活,公布后有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情况的;未成年人犯罪的;裁判文书中过多涉及到其他人和事,公布后有可能会给他人造成精神压力或给法院工作带来不利影响而无必要公布的;民事案件中双方当事人都明确表示不同意上网的;其他不宜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为最大限度地减少因文书上网而泄露有关人员的私人信息,还要做到:裁判文书涉及自然人通讯住址、身份信息、家庭情况的一律删除;涉及证人、刑事案件受害人姓名的一律用符号代替;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保留其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性别和年龄,其余信息删除。
坚持有利于方便公众查阅。裁判文书上网后必须能够方便公众查阅,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一是要对上网文书进行科学分类,并设置相应的栏目。二是要给每一份裁判文书起一个规范的名称。按照通常的作法,裁判文书的名称为“当事人+案由+文书种类”。如:张三诉李四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案由的适用要规范,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定》、《关于规范行政案由的通知》和《刑法》的规定。民事案由要确定到最末一级的案由。三是要完备裁判文书检索功能,做到检索快捷、准确。
坚持有利于发挥审判工作法制宣传的社会功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用它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人民法院最主要的活动就是审理各类案件,通过审判案件宣示法律、宣传法治。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阐释法律、宣传法制最直接、最主要的窗口,审判工作社会功能的发挥最终体现在裁判文书这一载体上。要使上网裁判文书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制宣传效果,一是要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使读者明白法院判决的理由,从中领悟法律精神。说理性是裁判文书的灵魂。一纸判决,不仅承载着正确解释法律,充分宣示正义、合理判定冲突的重要功能,而且还具有向社会传播法律知识和司法理念,培养法律信仰的功能。当事人到法院打官司当然关心输赢,但仅仅输赢二字是不够的,输在何处、赢在哪里,背后一定要有一个理字。二是语言文字规范流畅,表达准确,易于阅读。语言要符合现代汉语的基本要求,句子规整,成份齐全,不能有病句,不能用方言,不能有不文明用语。文字要精练、简洁,文辞表意要精确,力避语言岐义。文风要朴实,语言庄重。书写要严谨,不能出现当事人名字写错、法院名称写错、漏列诉讼参与人、标点错误、时间错误、语法错误、逻辑错误,不能有别字、掉字等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