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晨报》报道:一人打两份工 遭辞退后索要赔偿 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发布时间:2021-12-10 09:12:47


    稿件来源:南都晨报*南阳网

    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沈飞 郑娜)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最终驳回了“确认张三(化名)与某公司(化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

    与单位协商不成被辞退

    家住宛城区的张三于1999年6月1日在区属某事业单位参加工作,职称为中级工。2005年开始,该单位因自身业务原因,鼓励职工自谋职业。张三遂选择自谋职业,该单位承担职工自谋职业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并支付生活费每月600元左右。

    2005年8月,张三到某公司工作,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按月支付张三工资,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0年10月24日,该公司以领导班子全面解决劳动用工遗留问题和张三进行谈话并进行记录,要求张三将原单位的人事档案编制调动至该公司,否则该公司按照劳务聘用关系对待。张三对此要求回复称按照正常事业单位调动完全同意,但按企业聘用的话不同意。

    2020年11月30日,该公司口头通知张三解除劳务关系,张三要求该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出具辞退证明,该公司以双方建立的系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法的规定为由予以拒绝。

    张三认为,自己和该公司之间已依法建立劳动关系,该公司依法应当按照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2倍支付他的赔偿金。据此,张三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被驳回。张三遂提起诉讼,将该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该案经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张三与该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的2倍支付张三赔偿金。遂判决支持了张三的诉讼请求。后该公司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原判,驳回张三的诉讼请求。

    据办案法官介绍,与原单位存在人事关系的人员,又到其他用工单位工作的,该类人员与后一个用工单位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不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张三一直是区属某事业单位的具有事业编制的职工,至今该单位仍为张三发放生活费,缴纳社会保险。张三作为有事业编制的人员,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例外情形,故张三与该公司建立的并不是劳动关系,不应当按照劳动关系的有关规定处理。张三基于劳动关系所提诉讼请求,缺乏法律和事实基础。张三请求确定其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张三请求该公司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亦不应得到支持。⑥3

文章出处:2021年12月10日《南都晨报》C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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