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讲:欠账还钱,天经地义。可是,就有人欠了别人的钱,不仅不还,并且在他人索要时还用刀刺伤对方,为此,不仅需要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还把自己送进监狱,得不偿失。
经查明:被告人彭某欠郭星八千元钱,经郭星多次催要,均无效果。2009年2月22日下午,郭星再次找到彭某索要欠款,双方言语不和,很快争吵起来,继而动手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彭某看见一路人手拿一水果刀正在削苹果,彭某顺手从别人手中抢过刀将郭星左胸部刺伤。经桐柏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郭星的损伤属重伤,经伤残评定为七级伤残。案发后,彭某赔偿郭星经济损伤4.5万元,并于2009年9月24日主动投案。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彭某对自己的鲁莽行为很是后悔,表示愿意认罪伏法。经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因故持械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因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且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亦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综上考虑,法院遂依法判处彭某有期徒刑三年,另依被害人郭星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并判决彭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8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