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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张天一 通讯员 王阳)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梁某甲等32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等14项罪名一案进行了二审,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5年至2009年期间,梁某甲多次在方城县非法开发商品住宅楼对外出售,攫取巨额违法经济利益,同时通过对被占地周边群众欺压残害,确立了强势地位,逐步形成了以梁某甲为首,以张某甲、梁某乙、张某乙、梁某丙、包某等为参与者的犯罪组织。
2013年6月,梁某甲又设立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开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违法金融业务的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该犯罪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通过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该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公安机关抓获并移交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诉讼,后移交给南召县人民法院进行异地审理。
南召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处被告人梁某甲等32人有期徒刑6个月至23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依法追缴违法所得。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梁某甲、张某等人均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各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