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应起诉的刑事案件增多的现象应引起重视

  发布时间:2010-04-21 09:31:35


近年来,在刑事审判中,检察机关放弃不起诉权,将有权决定不起诉的案件起诉到法院,导致本应由检察机关化解的矛盾转移到法院,这种现象应引起重视。

检察机关放弃不起诉权的原因主要有:1、有罪推定原则、疑罪从有的观念在少数检察人员心中仍根深蒂固,检察人员为了不放过任何一个犯罪嫌疑人,不愿适用不起诉权。2、在严打和其他政策性原因下,检察机关难以放开手脚;检察机关内部量化考评中,严格控制了不起诉数量,使一些相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的案件进入法院。3、相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的法律规定过于宽泛,证据不足和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况不好掌握。4、检察机关担心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可能要承受社会各方面的压力和引起被害人及其家属的不满而上访,进而“违心起诉”,转移矛盾。

对此,新野法院建议:1、法律应对证据不足和犯罪情节轻微作出统一的、具体的、操作性强的规定。2、对检察机关没有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但将案件起诉到法院被判决无罪的,应依法追究检察人员的法律责任。3、对相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的案件,检察机关仍然起诉的,如法院认为被告人无罪,应果断宣判被告人无罪,并向上级检察机关发出司法建议函,促使同级检察机关慎用起诉权。

(河南省新野县法院)

责任编辑: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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