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21日,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流窜作案的团伙盗窃案,贼首王三及其四个同党依法受到严惩。该团伙分工精细、组织严密,不足一个月就在南阳境内三县作案数起,盗窃摩托车6辆,价值3498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6月12日,被告人王三、冯科、王五、闫红、白小明等人驾车从西安市窜至河南,先后在南阳市区、镇平县城、西峡县城三地分别盗窃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各一辆。次日,王五等人驾驶该三辆摩托车返回西安,行至陕西省蓝田县被蓝田警方查扣。2009年6月23日,被告人王三、冯科、王五、闫红、白小明等人再次驾车从西安市窜至河南省西峡县城,在滨河锦园小区、紫金花园小区内共盗窃三辆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后逃窜。因被害人及时报警,西峡县公安民警尾追至重阳、西坪分别将王五、冯科抓获归案。被告人王三、闫红、白小明逃回西安,后该三名被告人先后被西安警方抓获。经鉴定:被盗六辆摩托车价值34980元。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退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三、冯科、王五、闫红、白小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中王三在共同犯罪中积极组织,参与盗窃起主要作用,且有前科,主观恶性较大,应从重处罚。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有关规定,以盗窃罪判处王三有期徒刑六年,冯科犯有期徒刑四年,闫红、白小明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王五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各处罚金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