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河南天冠燃料乙醇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河南天冠燃料乙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醇公司)成立于2003年1月23日。自2014年下半年开始,受国际油价影响,燃料乙醇售价出现断崖式下跌,加上货款不能及时收回,银行、融资租赁等借款造成财务费用过高,以及公司内部管理不规范,形成大量到期不能清偿的债务,加之“十二五”期间国家财政对粮食收购补贴政策和税收优惠逐年减少,至2015年底全部取消,导致天冠乙醇公司连续巨额亏损,截止2020年5月31日,乙醇公司资产总额为14.95亿元,负债总额为30.68亿元,资产负债率为205.22%。
二、审理情况
2020年11月5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乙醇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2020年11月18日,管理人通知债权人在2020年12月25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管理人的申请,2020年11月16日决定同意乙醇公司继续经营。2021年1月6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2021年5月31日召开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2021年6月25日,南阳中院裁定批准乙醇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终止乙醇公司重整程序。
三、典型意义
本案引入破产“预重整”模式,府院联动机制得以充分发挥。市中院积极发挥司法能动性,在案件受理以前就提前介入,为破产企业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为正式申请重整打下良好的基础。市政府成立乙醇公司重整领导小组,主动与相关机构对接,解决实际问题。因为前期的预重整工作及府院联动机制的充分发挥,市中院受理本案后仅用7个月零21天时间,便成功召开了两次债权人会议,裁定批准了重整计划草案,终止了重整程序。本案涉及债权人总人数1294人(债权人281人,职工1013人),普通债权清偿率为7.04%,有财产担保债权清偿率74.84%,职工债权、税收债权全额清偿,职工全员接收。
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后管理人报请法院批准,同意乙醇公司继续经营,按委托加工的形式乙醇公司收取加工费,继续经营期间,职工的工资得到了保证,社会保险费可以交纳,保持了企业队伍和社会的稳定,有利于重整的进行。本案实施重整确保了1000多名职工得到妥善安置,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确保市场供应,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案例二:河南省霞光农业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
破产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河南省霞光农业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霞光公司)成立于2011年8月,注册资本6980万元,是由三方共同出资开办的股份制企业。公司占地面积近200亩,建筑面积30255平方米,主要从事辣椒红色素、辣椒油树脂、辣椒碱的生产及销售,主要应用于餐饮、食品、化妆、医药、保健、军工等领域,因企业经营不善导致资金链断裂,企业被迫停产。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引发多起诉讼、执行案件。2018年7月11日,西峡县某公司以霞光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申请人作为债权人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本院申请对霞光高科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二、审理情况
2018年7月24日,南阳中院依法裁定受理债权人提起的霞光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在清算过程中引入一大型企业重启生产线,实施租赁经营。鉴于该公司产品具有良好的产品优势及市场竞争力,拥有完善的标准厂房,生产设备齐全,销售渠道畅通,具有重整价值,经过债权人会议表决,实施破产重整。2019年4月12日,出资人杨某某正式向本院提出对霞光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申请。南阳中院于2019年4月19日裁定霞光公司由破产清算转入破产重整程序。2019年4月27日,市中院裁定批准霞光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终止霞光公司的重整程序。
三、典型意义
本案之所以能够顺利由破产清算转为破产重整,最重要的原因是霞光公司本身的产业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营运价值,故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资本结构的调整,能够摆脱财务困境,恢复经营能力。人民法院通过发挥破产审判的拯救功能,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对企业进行救治,使其摆脱困境,浴火重生,彰显破产审判工作的制度价值和社会责任。破产重整制度意义在于为濒临破产的企业增加一次恢复生机的机会,使债权人提高了受偿率,减少了损失,同时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社会财富的损失和因债务人破产转为失业人口的数量,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大局稳定。
案例三、申请人南阳瑞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
一、基本案情
南阳瑞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发汽车公司)于2008年6月25日在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由于该公司缺乏应变能力,无法适应市场情况发生的巨大变化,2021年8月15日,瑞发汽车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南阳中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二、审理情况
南阳中院经审查立案后,于2021年9月2日召开了听证会,2021年9月3日裁定受理瑞发汽车公司破产清算申请。2021年10月27日申请人瑞发汽车公司以和登记的全体债权人就债务处理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裁定认可该破产和解协议,并终结破产程序。经审理查明,瑞发汽车公司所有资产为公司拆迁获得的拆迁款601万元,瑞发公司已与全体债权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应瑞发汽车公司的申请,南阳中院于2021年10月28日裁定认可瑞发汽车公司和50户债权人自行达成的破产和解协议并终结南阳瑞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
三、典型意义
破产和解制度是一条成本较小的清理债务问题、化解债务危机的途径,有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对债权人而言,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处理债务人的财产,所支出的程序费用高昂,所耗费的时间和精力巨大,而这种损失最终将转嫁到债权人身上,导致债权人可以从债务人财产中受偿的比例进一步降低。而破产和解成本较低,债务人的财产又能避免无形的价值损耗,往往能够使债权人获得比适用破产清算程序更多的清偿。本案以债务人财产实现最大价值为目的,公平保护了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从申请破产清算到裁定认可破产和解协议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仅仅用了两个多月的时间,节约了成本,实现了效益的最大化。
案例四、新野华胜棉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一、基本案情
新野县华胜棉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5月,是在原华纺(南阳)棉业有限公司破产改制基础上组建而成,由新野县供销合作社出资注册的全资公司。新野县华胜棉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胜棉业公司)下辖直属公司、上港棉花收购站、王庄棉花收购站、樊集棉花收购站4个单位,共涉及职工765人。华胜棉业公司自成立后长期处于停产状态,资产不能处置,人员无法安置,厂区租赁给多家企业生产经营。新野县华胜棉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向新野县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二、审理情况
2019年12月23日,新野法院裁定受理华胜棉业公司破产。为快速推进破产工作,成立由法院、县政府、破产管理人参与的破产工作组,做好府院联动,职工安抚、债权清收、资产维护、资产处置等工作。2020年5月7日,新野法院裁定华胜棉业公司破产。2020年11月29日,管理人以各项清算工作已经完成,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向新野法院提起申请终结本案。2020年12月1日,新野法院裁定终结华胜棉业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三、典型意义:
华胜棉业公司破产清算案通过府院联动得到快速审理,企业职工权益得到完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得到最大化的保障,相关企业的权益也得到充分的尊重,不仅实现了“腾笼换鸟”,而且让利益各方充分感受到司法的温度,有力维护了地方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因华胜棉业公司系国有企业,职工人数多,停产多年导致职工普遍面临工资、社保、医疗等问题。但解决职工社保、拖欠的工资及医保等问题所需费用巨大,而公司破产资产不足以清偿上述费用。新野法院积极作为,对接政府、社保、医保部门,统筹协调减免相关费用,职工工资、社保基金、一次性补偿金、死亡抚恤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职工权益得到全部清偿。破产企业在长期停产过程中存在将厂区租给多家企业经营,新野法院因户施策精准推进租赁企业搬迁,对经济效益好,发展前景好的企业,利用破产案件府院联动机制的优势,协调各方入驻工业园区并享受园区相关的政策扶持与优惠,不仅快速推进了破产进程,而且兼顾了破产企业相关联方企业的利益。
案例五、淅川县玉典化冶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
一、基本案情
淅川县玉典化冶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3年5月19日,注册资本3440万元,主要生产销售复合脱氧剂。因受国家经济结构性改革,所处行业整体环境等因素影响以及资金周转等问题,淅川县玉典化冶有限公司于2015年停产。截止2019年2月28日,资产总额约为9703万元,负债总额为20899万元,资产负债率为215.39%。
二、案件审理情况
2019年9月9日,淅川县人民法院做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河南省淅川县玉典化冶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0年1月6日,淅川县人民法院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通过了管理人对债权的核查情况,并通过了财产评估报告及财产分配方案。2021年5月21日召开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在会上企业提出破产和解申请。2021年9月6日淅川县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终止破产和解程序。
三、典型意义
在案件立案受理一年前,淅川县人民政府根据企业现状成立企业解困工作组,结合淅川县法院对企业清产核资、民生解困方案等方面提供专业意见,针对后期破产中可能产生尖锐矛盾的职工安置、土地使用权处置等问题制订详细的实施方案,对隐患进行了排查并制定了详细的预案。
自此以后,书面函告机制和联席会议机制形成常态化,政府决定对全县有重大影响的企业破产案件,立案前向府院联动领导小组上报案件材料,征询有关部门意见。在确定破产管理人后,要书面告知各成员单位关于破产案件的情况,协助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该常态化机制的建立对于现有破产案件中衍生的社会稳定、职工安置、税收等问题有了府院联动的合力,营造了破产审判良好的外部环境。
案例六、邓州市耀诚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一、基本案情
邓州市耀诚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诚服饰公司)成立于2013年2月4日。2017年,邓州市市产业聚集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入股加入,个人持股53.19%,产业聚集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持股46.81% 。2020年12月10日,耀诚服饰公司的债权人何某以耀诚服饰公司经执行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邓州市法院申请对耀诚服饰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二、审理情况
2020年12月17日,邓州市法院裁定受理何某对耀诚服饰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21年4月16日,邓州市法院裁定宣告耀诚服饰公司破产。2021年9月18日,邓州市法院裁定终结耀诚服饰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利用政府与人民法院协调机制优势,由国有公司将所涉产业集聚区内破产企业整体收购,避免企业资产长期闲置,减少资源浪费,优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同时,也是由拍辅机构利用淘宝网络平台公开处置企业资产和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线上召开债权人会议的成功尝试。企业被拍下后,随即投入运营,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在最短时间内产生经济效益,实现了破产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网络拍卖也节约了拍卖佣金和其他破产费用,使可分配破产资产价值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