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中院二审独任审理案件首次当庭宣判

  发布时间:2022-01-25 12:07:48


    “全体起立,现在宣判!”2022年1月21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5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案件,并当庭宣判。这是自2022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以来,南阳中院适用独任制审理二审民事案件以来首次当庭宣判。

    案情简介

    某置业公司承担某县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政府部门与置业公司约定拆迁补偿资金和安置房由置业公司承担。2019年8月,为加快建设进度,置业公司与杨某等5人分别签订了《房屋拆迁置换协议》及《产权置换补充协议》,约定由置业公司支付杨某补偿费25万余元,并向杨某交付100余平方米的商铺。置业公司将杨某的门面房拆除后进行开发建设,并按约向杨某支付了补偿费用,但不愿向杨某交付约定的商铺。置业公司以其与杨某签订的协议违法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拆迁协议无效。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了置业公司的诉讼请求。置业公司不服,向南阳中院提起上诉。

    当庭宣判

    南阳中院民三庭卢国伟法官受理该5起案件后,经庭前审查,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但受疫情影响,不宜让当事人到庭审理。为了便利当事人诉讼,尽快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当事人过个安心年,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卢国伟法官决定对该5起案件通过网络适用独任制公开审理。

    庭审当天,独任法官卢国伟宣布开庭后,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依次进行。鉴于案件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确,卢国伟法官当庭进行了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宣判后,参与庭审的杨某等人激动地喊道:“法官了不起,这下我们能过个安生年了!”

    据了解,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独任审判制度。为提高审判质效,南阳中院民三庭率先落实二审独任审判制度,并制定了相关审判流程,制作了独任审理庭审笔录模板,对符合独任审理的二审案件普遍适用独任制审理模式,稳步推进二审案件审判效率进一步提升,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司法服务。本次当庭宣判的5起案件,自2022年1月12日受理后,仅用9天时间就审结,极大地提高了审判效率。

    庭审延伸

    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于2022年1月1日实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的通知精神,中级人民法院对2022年1月1日之后受理的第二审民事案件,可以依照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适用独任制审理。这一规定是民事诉讼法的重大制度创新,对发挥审判组织灵活高效的优势,促进审判效率提升,满足人民群众多元、高效、便捷的诉讼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四)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

    (五)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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