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借钱妻不知 妻子有义务偿还吗?

  发布时间:2010-04-23 09:39:57


编辑老师:

20075月、7月、我的朋友归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不开,分两笔向我出具借条借款16万元,并约定利息为年息1分。因归某一直没有向我偿还借款,我多次找归某夫妻要求偿还借款,归某推脱不还,其妻乔某称不知其丈夫借款之事,因而其无义务偿还借款。请问,归某妻子有义务偿还其丈夫的借款吗?

 

 

 

读者  周聪

周聪 读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归某与乔某系夫妻关系,归某出具借条向你借款,其妻乔亚称不知其丈夫借款,如果乔某能提供证据证明该两笔借款不是用于共同生活期间做生意的债务或系归某个人债务,其不负有偿借款的义务,如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两笔借款不是用于共同生活期间做生意的债务或系归某个人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归某与其妻子乔某负有共同偿还借款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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