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单独考核的通知》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基层法院破产案件工作量折算的指导》文件精神,建立符合司法规律、客观体现破产法官工作量的绩效考核规则,结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员额法官绩效考核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绩效考核的原则】结合破产案件办理周期长,程序复杂的特点,为全面客观反映破产案件的工作量,通过对破产案件分难度、分环节进行工作量折算的方式进行单独绩效考核。
破字、清字案件不纳入我院诉讼案件结收比、长期未结案件等指标统计。
第二条 【绩效考核的范围】清申、破申、清终、破终、清监、破监案件可按照普通二审民商事案件为基数进行折抵。
第三条 【绩效考核的办法】破字、清字案件按简单破产案件、普通破产案件、重大复杂破产案件按照案件办理难度在不同区间范围进行折抵。
以普通二审民商事案件为基准,简单破产案件按20件核算,普通破产案件按40件核算,重大复杂破产案件按60件核算。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案件,每增加1个关联企业增加20件核算数。
清申、破申、清终、破终、清监、破监字案号案件,每件折算3件普通二审民商事案件。清申、破申字案号案件裁定受理的,不与本办法第五条重复折算。
第四条 【破产案件分类】简单破产案件是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探索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建立简单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适用快速审理机制的案件:
(一)债务人无资产的;
(二)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
(三)债务人的主要财产、账册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债务人人员下落不明,未发现债务人存在其他财产的:
(四)债务人账面资产在1000万以下,债权人在20人以下,且职工债权人数为零的;
(五)债务人账面资产在300万以下,职工债权人人数在20人以下的;
(六)其他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清晰、争议不大,可以通过快速审理机制审理的。
重大复杂破产案件是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的意见》中规定的案件:
(一)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公司制新型金融组织等金融机构破产案件;
(二)大型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企业破产案件;
(三)破产重整案件;
(四)债务人账面资产总额或负债总额在3亿元以上(含本数)的破产案件;
(五)债权人人数200人以上或职工债权人数100人以上,存在不稳定因素的破产案件;
(六)在全国或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破产案件;
(七)受理法院认为属于重大复杂的其他破产案件。
普通破产案件是指除上述两类破产案件之外的破产案件。
第五条 【各环节工作量分配】破产案件或强制清算案件未审
结,年终可以根据审理进展按照一定比例计算工作量。破产案件进度按以下比例计算:
(1)破产清算案件:裁定受理清算(20%);裁定确认主要债权(40%);裁定宣告破产(60%);裁定批准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80%);裁定终结破产程序(100%)。
(2)破产重整案件:裁定受理重整(20%);裁定确认主要债权(50%);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90%);重整计划执行完毕(100%)。
(3)破产和解案件:裁定受理和解(20%);裁定确认主要债权(50%);裁定批准和解协议草案(90%);和解协议执行完毕(100%)。
(4)强制清算案件:裁定受理清算(20%);裁定批准清算方案(50%);裁定终结清算程序(100%)。
如重整或和解失败宣告破产的,从宣告破产开始按破产清算案件相关节点计算工作进度。
第六条【其他】本办法由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辖区内各县区法院参照执行。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