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晨报》报道:11岁孩子用母亲手机购买5000元“星币”,法院判决—— 无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合同无效

发布时间:2022-02-25 09:50:03


    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宋小燕)11岁的孩子用母亲的支付宝在网络上购买5000元的“星币”,母亲发现后立即投诉并诉至法院。近日,该案经镇平县人民法院审理。

    未成年的马某在陌生人的威胁、诱导下,用母亲杜某的手机支付宝在某甲公司于某乙公司的网上直播旗舰店购买了5000元“星币”,购买后将支付截图在QQ上向该陌生人展示。

    次日,杜某发现支付宝账户内的5000元不翼而飞,在多次询问下才得知真相。随后,杜某向某乙公司投诉,该公司受理后将该款冻结在某甲公司的支付宝账户。杜某认为,马某在与某甲公司交易时才11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双方交易不发生法律效力,故诉至镇平县人民法院。

    法院结合本地经济状况及马某的年龄,认为马某不具有进行本案交易的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且杜某在发现后当即投诉、拒绝追认,故该信息网络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杜某请求确认马某与被告某甲公司之间买卖合同无效,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建议:家长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要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和看管,正确引导未成年人的行为。同时,要妥善保管好身份证、银行卡密码、手机支付密码等信息,防止孩子偷偷参与付费游戏或打赏主播等而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出现消费纠纷后,家长维权时要认真保留好证据,包括账户消费明细、家长与孩子的沟通记录、充值时家长不在场证据、交易记录、支付凭证等重要信息用以维权。⑥3

文章出处:2022年02月25日《南都晨报》C6版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