溶栓不当成植物人 医院过失赔偿36万

  发布时间:2010-04-26 09:04:03


患者因病住院,却因医院溶栓不当导致患者呈现持续性植物人状态。423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内乡县某医院于五日内赔偿给原告刘海(化名)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生活补助费、鉴定费共计人民币339304.6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3480元,总计362784.64元。

2007515,原告刘海(籍贯河南内乡)患病去被告处住院治疗,在治疗过程中原告呈现持续植物人状态。200776,在治疗无果的情况下,原告于200777转入北京市大兴区中医院进一步救治。200797,原告出院回家进行康复治疗。2008617,原告再次入住北京市大兴区中医院,2008912出院,现原告仍处于深度植物人状态。原告先后花去医疗费用96302.08元。该事故发生后,200710月,南阳市医学会做出了南医鉴字(2007062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20071217,原告方不服,要求河南省医学会再次鉴定。2008111,河南省医学会作出河医鉴(2008004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该鉴定认为,医方的过失行为:1、溶栓治疗适应证掌握过宽;2、治疗前未行必要检查;3、治疗方法不规范;4、未与患方签署治疗同意书。医方的过失行为与患者发生溶栓后多发性脑出血、持续植物人状态有因果关系,医方承担主要责任。结论为:本事故属于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2008619,经北京市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海的伤残等级为一级伤残,其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妥善处理好医患纠纷,有利于医疗机构救死扶伤,有利于医疗人员提高医疗技术,最终有利于患者的健康,有利于社会的和谐进步。本案中,原告刘海在被告内乡县某医院接受治疗,双方的医疗服务关系成立。现原告因被告的诊疗行为,导致目前仍处于深度植物人状态,依据河南省医学会“医方的过失行为与患者发生溶栓后多发性脑出血、持续植物人状态有因果关系,医方承担主要责任,且构成一级乙等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可以看出,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有重大过失,应对自己的诊疗过失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民法通则》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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