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事不忍,必吃苦果。河南省方城县有俩农民,因琐事双方发生争执而引起相互厮打,造成双方的伤情均为轻伤的后果,4月26日,方城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马创管制一年零二个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赵顺管制一年,双方分别各赔偿对方医疗费等经济损失4163元。
今年57岁的被告人马创是方城县独树镇某村农民,今年66岁的被告人赵顺是方城县古庄店乡某村农民。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7月13日上午11时许,在独树镇某村水泥路上,被告人马创与赵顺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双方互相厮打,赵顺与马创均受伤。被告人马创致被害人赵顺右耳鼓膜穿孔,赵顺致马创左耳鼓膜穿孔,二人伤情经鉴定均为轻伤。赵顺伤后在方城县人民医院住院17天,花费医疗费3738.95元,住院期间先后在南阳市中心医院、南阳市第九人民医院、南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就医,所花费医疗费用均为治疗赵顺腰部损伤和右耳鼓膜穿孔共同经济损失。马创伤后共住院11天,医疗费3256.9元、误工费330元、护理费330元、交通费26元、营养费110元、伙食补助费110元,合计4162.9元。
方城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创、赵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均造成对方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马创致被害人赵顺右耳鼓膜穿孔,理应对赵顺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因赵顺所诉求的经济损失包括治疗耳伤和腰伤的费用,赵顺从中分解不出治疗右耳鼓膜穿孔伤所花费的费用,故参照被告人马创治疗左耳鼓膜穿孔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4162.90元,予以支持。赵顺诉请腰伤的经济损失,不是一个法律关系,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被告人马创、赵顺的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