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天一)3月8日,方城县人民法院在方城县第五高级中学巡回审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以案释法,为该校1400余名师生详细讲解电信网络诈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及刑事责任等法律知识。
2021年7月,杨某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在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赃款的情况下,仍受雇于“老张”,为其联系提供银行卡人员。杨某按照“老张”的指示,通过王某等人收购何某、凌某(另案处理)等人的银行卡,而后使用这些银行卡转移方城县宋某等59名被害人被骗资金共计62304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在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赃款的情况下,仍通过转账的方式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系共同犯罪,情节严重;王某、何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处杨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判处何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对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庭审结束后,方城县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合欣与刑庭庭长曹方参加学校法治报告会,结合该起案例现场说法,为广大师生详细讲解电信网络诈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及刑事责任等法律知识。同时,王合欣与曹方结合自身审判经验,结合具体案例,详细介绍青少年犯罪形态、守法成本、违法代价等法律知识,并向学生们宣传讲解《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引导学生们“善学习、慎交友,明事理、知敬畏,守法度、严自律”。⑥3